宋朝恰好始建于1000年前,公元960年;终结于3个世纪以后,1279年。由于宋朝艺术很大程度上迎合了现代品位,长期以来宋朝成为西方学者最喜爱的中国朝代之一。宋代绘画、书法、丝织品和瓷器看起来无一不传递出一种有节制而不失驾驭能力,微妙而不失洗练的韵味。凝神注目于精心绘制的彩色瓷盘,细致描画的繁华、喧闹的街市景象,空灵的高山之间单独的个人,我们会遐想,若与这些作品或制作、收藏它们的人生活在一起有多愉快。已知的宋朝政治与这种文明的景象相符。宋史被人们记住,不是因为有专制、暴虐的皇帝,腐败的宦官和地方割据势力,而是因为有通过了竞争激烈的文学考试的原则性很强的士大夫,他们怀着效忠皇帝、扶助百姓的强烈愿望。
宋朝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不太高。很多人更青睐它以前的唐朝(618—907),唐朝有威武的皇帝,军事扩张的成就,激昂的诗人和文化上的自信。与之相比,宋朝处于衰微时期,领导层变得过于优雅、思辨和思想性太强,因而对国家没有什么好处。高雅不利于在宋朝初年赶走侵入从前属于唐朝版图的契丹人,或在两宋之际挡住女真人进入自古以来已为中国腹地的北方,也无补于在宋朝最后50年抵抗迅速扩张的蒙古人的稳步入侵。
但是,不能用喜欢还是不喜欢来概括宋朝。近年来中国、日本和西方的史学家认为,宋朝是前所未有的变化的时代,是漫长的中国历史中的一个转折点。 (2) 发生于唐中期至宋中期的变化超越了那些划分中国历史时期的反叛、入侵和王朝战争等因素。变化触及中华文明最基本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结构, (3) 而在长时段历史中,这些结构变化得非常缓慢。唐朝末期,朝廷不再介入土地分配,买卖土地的自由程度加强了。朝廷还彻底修改了税收政策,田税减少,商税增多。公元700—1100年,人口翻番达到1亿。大规模的移民南迁,使中部和南方的人口开始从占人口总数的1/4增加到一半以上。
人们为躲避战乱而南迁,但同时还为了获得更好的经济前景。南方方便的水路运输和温暖的气候使商业、农业的迅速发展成为可能。水稻种植技术的稳步改进使产稻区能够容纳更多的人口定居。遍及全国的商业蓬勃发展,从农产品的地方贸易延伸到把瓷器运抵东南亚的海上贸易。商业发展得益于朝廷通过增加货币发行量、直到发行纸币给以的支持。到11世纪末,货币流通量达到唐代的10—20倍。除了铜钱和银子,公元1107年还发行了2600万张纸币,每张纸币值1贯钱即1千个铜钱。
商业扩张加速了城市建设。北宋(960—1126,朝廷控制的地区比大多数时期的中国版图小一些)首都开封位于大运河北端附近,距主要煤铁矿区不远。开封的人口密度达到唐都城长安曾达到的最高点,但更商业化,城内遍布和皇宫、政府机构一样多的各类市场。其他城市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数十个城市的人口达到5万以上,导致城乡差别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明显。南宋(1127—1279,朝廷未能控制北方占全国1/3的土地)首都杭州位于大运河南端,发展尤其迅速,人口约达200万,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城市。 (4)
这几个世纪出现很多先进技术,最引人注目的是印刷术的发明。印刷术给新旧思想的传播带来变革,促进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此再也不必吃力地用手抄书了。从中唐到宋中期,书价大约降低到从前的1/10。儒、释、道经典全部出版,但它们并不是唯一的畅销书,此外还有许许多多农业、医药和占卜专用书, (5) 笔记、别集、宗教经文和小册子,供地方行政官、科举考生以及任何希望撰写美文的人使用的类书。 (6)
经济发展和书籍的普及有利于士人阶层的增长。这种增长进一步受到官员选拔方式的变化的刺激,而当官长期被看成是最优越的职业。早在唐朝末年,几世纪以来当政的旧世家大族就已失掉了入朝为官的特权。一个世纪的藩镇割据结束后,宋朝初期,朝廷采取措施扩大科举考试的规模。宋朝中期有一半的朝臣是中进士的士子(其余多为恩荫涉及的高官近亲)。宋朝整个时期凭科举考试获取官职的竞争稳定增长着。11世纪初期,3万多名考生参加了州级考试,世纪末达到8万名,宋朝末期这个数字可能为40万。到11世纪中叶,完全可以说社会和政界的领导权已经由士大夫和地主掌握,广义上还包括那些准备让儿子参加考试,以便占据地方和中央政治、文化领导机构的地主。现在,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成员中的多数第一次来自于中国中部和南部,大多来自于唐衰微后、甚至更晚的刚刚定居在那里的家庭。 (7)
科举制的发展和受教育人口的稳步增长有助于宋代知识的生长。虽然佛教教义和活动到宋朝已经完全中国化并融入一般的中国文化,但佛教哲学和玄学不再在思想界占统治地位。最聪明的人似乎转向文人的修养:诗、绘画、书法、历史学、哲学和经典研究。儒家学说以一种崭新的形式复兴以至于在英文里被称为“新儒学” (8) 。教师吸引来数百名学生,尽管多数为准备科考而来,现在却投入了圣人性质和试图恢复圣人治道的讨论。儒学复兴运动的领导人寻找把经典中的理想秩序和自身所处时代迅速变化的社会政治秩序整合在一起的途径。他们对科举制进行激烈的讨论。他们寻求恢复古老的礼仪,反对佛教的火葬习俗, (9) 为士人制定了对家族成员承担责任的礼仪规定。个人的自我修养成为思想家最关心的事,其中以程颐(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的追随者最突出。南宋时期,儒学家因朝廷未能收复北方失地深受挫折,越来越把兴趣放在自下而上地建设更理想的社会——重组家庭和地方社会,创建书院,通过出版物传播信息。 (10)
一般说来多为文盲的普通劳动者也受到文化变迁的影响。城市化,更稠密的定居人口,地区间贸易的扩张和受教育人数的增多,都改变着文化传播的方式。相距遥远、相互隔绝的村落之间有了更多的联系,民间信仰遍及全国各地。同时,新的地方化的家族组织形式产生了,士大夫与其农民兄弟一起拜祭共同的祖先,保护祖坟,促进其他公益事业。每出现一个打算科考的人都意味着同时还有十几个人在学校学习读写,但不一定能掌握经典。因此,即便不在每个市镇也会在每个县城见到学校和文人。 (11)
宋朝与中国妇女史
因为发源、成熟于西方世界,妇女史与女权主义和改善妇女生活的目标紧密相连。当社会活动家改变斗争口号时,历史学家也受到激发,开始针对过去提出新问题。过去的20年里,历史学家们分析了妇女处于从属地位的理论基础,以及特定的社会性别差异建构被接受的历史过程。经过孜孜不倦的发掘,重新发现妇女留下的文字记录远远多于以往的估计。妇女史甚至可以让史学家提出更多、更新的问题,比如,它引发了对男女个人和情感生活的新的关注。今天,甚至对早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研究里,都有很多论述显露了妇女的作为,并把社会性别作为文化和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 (12)
中国妇女史著作比同类西方著作少许多,但我们还是逐渐获得了关于中国妇女的经验怎样与中国历史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越来越深入的理解。比如说,现在可以多层面地分析妇女作为皇帝的母亲、妻子和姐妹所扮演的角色, (13) 皇室婚姻政治怎样影响整个的政治结构。 (14) 已经有人分析过社会性别差异与哲学、宗教基本理论之间的联系,亦有不太多的关注直接投向指教女性进入角色的训诫性著作。 (15) 我们现在看到,关于女性领域的概念极大地影响了女人在宗教和艺术领域里能够扮演的公共角色的种类。 (16) 娱乐场所给一些女子提供了发展文学、音乐和艺术天赋的机会,但是其他不愿意介入那种环境的女人倘若施展才能就会因此受到限制。 (17) 然而明朝(1368—1644)末年,女作家和女艺术家越来越多,引起18世纪的学者开始讨论女性角色。 (18) 但同一时期对寡妇守节的信奉荒谬地达到顶点。已经有人从多种角度分析了拒绝再嫁,甚至自杀殉葬的青年女子得到的殊荣和奖励——从国家有兴趣提升道德,到关于自杀的流行观念;从地区的经济环境、士人阶层的家庭结构,到寡妇的财产权。 (19) 确实,现在我们清楚地知道寡妇可以灵活地做出选择,知道驱使她们做出这些选择的文化框架对特定形式的自我牺牲也有所回报。关于20世纪女性有更多研究问世,特别是关于运用政治手段提升妇女地位的研究。这里的焦点是女权主义运动与其后继的政治改革和革命之间的关系。对此,多数学者强调很难使社会性别关系发生基本的变化,即很难消除妨碍妇女的制度化不利因素。 (20)
为什么选宋代做妇女史?研究中国妇女史的学者通常选一个便于与当代连在一起的时期(也就是中国历史学家采用的历史悠久的“以史为鉴”的实践)。因此唐朝吸引了一批学者,他们希望显示,在繁荣、充满活力的时代里士人家族女性有相当的自由参与社会。 (21) 他们可以找到一些唐代妇女的典范,但更重要的,可以论证给予妇女更大的自主权并不与中国文化相违。比较之下,那些更愿意揭露强加于女性的残虐行为——比如缠足、溺婴、卖淫和阻挡孀妇再婚——的学者一般被清代(1644—1911)吸引,也是这类事例记录得比较多的时代。 (22)
宋朝吸引学者的原因在于它是妇女的处境明显地趋向变坏的时代。 (23) 有关的情况是缠足更普遍,再嫁受到更强烈的限制。由于男人的统治在中国史里常被解释为意识形态使然, (24) 学者们常用儒学的复兴解释这些变化。比如,陈东原在他很有影响的《中国妇女生活史》(1928)里指出,妇女生活在哲学家程颐、朱熹倡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以后变坏,提出“宋代实在是妇女生活的转变时代”。 (25) 有些学者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指出哪些宋代学者曾积极参与推广缠足、溺婴和寡妇殉节。 (26) 对于没能从整体上批判中国文化、只批评家长制的当代学者说来,谴责理学不失为一条捷径。
把焦点集中于宋史的另一个原因从表面上看似乎有点矛盾,因为史料表明宋代妇女有很大的财产权。 (27) 从现存的法律判决看,每当判官被请去监督财产分割时,就会为女儿留出一份相当于儿子那一份一半的财产以作嫁妆。不仅如此,带嫁妆的女人婚后有生之年始终有相当大的权力控制着它们的使用和处置,再婚时甚至可以带走。宋以前和宋以后财产由女人经手进行传递都没有这样顺理成章。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女性地位变化迹象的结合促使我致力于宋史研究。唐宋时期的重大变化很难不波及妇女领域。因为家庭是拥有财产和纳税的基本单位,保有、增值财产的策略一定受到土地所有制和赋税政策之变的影响。以劳动力密集为特征的水田稻作方式必然影响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城市化和商业化必然多多少少影响女人谋生的机会。社会性别差异的文化概念必然适应了更大的思想图景,包括人类存在的本质、个体之间的纽带和自主权的道德基础。佛教中国化和儒学复兴对文化的扫荡必定会影响人类对基本问题的思考。假如大多数涉及家庭的话语带有清晰的阶级的特性,新的阶级结构和跨越阶级界限的新方式必将重建有关的话语。因此,我们面临的任务是怎样使妇女史与我们理解的宋代广阔的历史变化结合起来。 (28) 我们怎样理解缠足的普及,特别是它看起来发生于女人财产权变得很强大的同时?对宋代理学的指控是否有几分道理?经济增长和新型士人带来哪些效果?就这些历史转型,对女人身上发生的事情的认知是否提出了新问题?
婚姻和妇女生活 (29)
本书的焦点集中于妇女领域和婚姻领域的交界处。绝大多数宋代妇女都结了婚,但是没有公职。男人有效地统治着公共领域:他们从政、经商、著书立说、修建庙坛。要理解多数女人的生活,我们必得看一看她们在哪里——她们在家里。无论个体女性对身份的认定,还是男人对作为个人的女性和作为类别的女性的概念,她们在家里与别的女人和男人打交道,这是至关重要的。
有些史学家把妇女史当作打破女人社会地位固有模式的工具,倾向于忽略留在家里养儿育女、操持家务的已婚女人。他们希望发现在众多男性统治者、艺术家、作家、反叛者的世界里得到权力并引人注目的不寻常女子。虽然古代社会的多数妇女都承认自己的活动场所在家庭以内,但是妇女史和家庭史却被当作不同的甚至对抗的两个学科。把家庭当作压迫妇女的主要机构的妇女史学者批评家庭史学者以模糊性别差异的方式书写家庭,无论是在研究的兴趣、资源还是目标方面。他们认为,家庭里男人与女人的经历十分不同,多数史学家研究的家庭不过是男人定义的家庭。 (30)
在中国的情况下,不愿把妇女放在家庭内部进行研究可能反映了对家庭领域深厚的以男人为中心的思想的厌恶。世系的延续以父亲、儿子、孙子的传承为核心,祭祀祖先的义务、家庭财产和姓都沿着父系往下传。众多可以宽泛地归入儒家的典籍认定,家庭和家族本质上是男人间的一系列联系;确实,有权修订而且确实在修订家谱的人,从不记录女人。法律文献同样表现出家庭内部理想化的权力关系。长辈统治小辈,男人统治女人。所有的社会阶层里,土地、依附人口、房屋、家具和多数其他财产都被视为家庭财产;传给下一辈时,只有儿子们分享。因为儿子留在家里延续嗣脉,妻子是为他们娶进家门的人。结婚意味着一个姑娘从一个家庭移居到另一个家庭,从从属父亲变成从属丈夫和公婆。妻子没有离婚和休夫的自由;然而,男人可以用多种理由这么做。男人也可纳妾, (31) 因为一夫一妻制规定一时只能有一个妻子,但没规定只可有一个女人。依据占主导地位的伦理和法律模式,简而言之,中国家庭完全是父系世代相传,父家长制,并以父系居住地为住地的。女人对这种模式和自己在其中的边缘位置有清醒的认识。而且,多数女人都发现,接受家庭体制提供给她们的激励和回报,并在其中运作,对自己比较有利。 (32)
批评中国古代家庭体系对妇女的压迫比较容易,20世纪初期以来中国男女两性改革家都这样做过。但是无人试图重现这个体系;指出它的缺点无助于考察女人怎样按照这个体系的术语塑造自己的生活,无助于考察她们怎样像男人一样辛勤工作以维持这个体系的运转。换句话说,强调女人的牺牲等于只打算掩盖女性能够取得的成就。
承认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法律的力量并不意味着必须用它们组成探讨妇女生活的研究框架。我在本书采用两个策略再现更真实的妇女经历。第一,焦点集中于婚姻而不是家庭。通过把婚姻作为中心问题,可以更多地从女性视角看家庭生活。婚姻意味着许许多多事:它是一系列仪式;它是一套对人和物品有决定权的法律系统;它是与其他家庭建立姻亲纽带的途径;它是一系列特定的社会性别角色,饱含着男女双方怎样对待对方的预期值;一个性的同盟;为人父母、把个人变成家庭成员的基础。婚姻表现为各种公认的形式:标准的住在男方祖祖辈辈居住地的初婚;任何一方都可能是再婚的婚姻;到女方家庭做这家的女婿或某一位寡居的女人的赘婿、接脚夫的婚姻;作为准婚姻的纳妾。男人在家庭的经历以持续为特征,女人的则会中断。多数男子与出生的家庭之间的纽带是连续的。女人最好的情况是仅有一次移居即结婚时的移居,差一点儿的,女人可能被当作婢女或妾被卖掉或被多次转卖;她可能被休掉,也可能在成为寡妇时被赶走。
我的第二个策略是把婚姻视为一种文化框架,其中包含各种部分矛盾且常常模棱两可的观念和形象。要搞清这些观念和形象必须摒弃通常的思考方式。用现代观点(包括当代中国的观点)看,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的最好基础是建立在爱情之上的夫妻间强有力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追求爱情的个人并不都成功,但是我们倾向于推测,人在寻找爱人时若得到相当大的自由,人类的全部幸福就会最大限度地实现。相比之下,中国古代的个人幸福和社会秩序以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纽带为中心。女性在这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33) 因为当女儿离家出嫁以后,她们与父母的联系被削弱了。然而她们的儿子一直待在家里,所以她们和儿子一起生活的时间可能是和丈夫生活时间的两倍。因而,强调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纽带使妇女有充分的机会创造满意的为母生活。
但是,一般来说,强调做母亲的价值和父母与孩子的联系并不能使中国女人的生活比我们自己的少一些矛盾。社会性别、性倾向和亲属关系,这些多少有点矛盾的概念也是塑造妇女生活的文化框架的一部分。宋代史料充分记录了把彼此间的联系归结为命运的力量的夫妻,起诉亲戚索要财产的寡妇,劝说丈夫把女儿留在家里为她招女婿的妻子,还不说那些毁坏家庭内部关系的情欲和妒忌的奇闻异事。现有史料代表的各种各样的观念和行为即便没组成一个和谐的系统,但也被广泛地意识到并无形中得到默认。多数人都懂得,无论法律和儒学怎样暗示,家庭都不是其成员享有一致的设想、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的单位,相反,家庭更是老少、男女、妻妾的共生之处,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的地方,各成员追求的利益经常不同,因而会发生冲突。
我不认为宋代社会与我们的有什么不同。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社会里,很少有什么行为其意义是毫不含糊的:父母敦促孩子多吃一些时表达的意思不一定相同,服装的样式也不会明确传达出性信息。人的行为当然不一定前后一致:妻子此一时顺从,丈夫彼一时却变了。这类前后不一致现象不一定与阶级、地区或社会性别差异有关;毕竟,单独的个人可以坚持矛盾的想法,体验复杂的情怀。多重层面、模棱两可、常常对立的观念的共存使生活显得混乱,但它本身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它给人回旋余地,以便人们能够在生活里掌握、保留哪怕十分微小的机动、灵活和变通。当我们开始假定宋代妇女生活的世界像今天一样复杂、流动、谜一般地充满矛盾时,她们的生活就显得有趣、可信了。即便男人主要根据主流意识形态来理解自己的生活,但对于女人,我将论证,围绕着她们的矛盾的观念和含糊的形象的每一点都是至关重要的。
叙?事?史?料
基于我在这本书打算做的许多事——考察变动中的社会的复杂性,揭示个人和结构两方面的情况,探询协调的可能性和传统的力量——我已经集聚了所有我可以找到的史料。 (34) 为了解法律,我求助于正史,官府文件汇编和《宋刑统》。我搜集婚礼仪式的细节,从对地方关卡的描写里找到女人被卖做婢女或妾的市场,从中医文献里发掘关于怀孕和生育的流行思想。为了发现塑造人的思想的形象和符号,我把诗句、婚书和婚约、举办婚礼时装点房屋的联句都当作史料。绘画被证明是了解社会性别差异的极好媒介。为熟悉表示亲属关系和家庭伦理的词汇,我利用劝诫书籍,最著名的是司马光(1019—1086)的《家范》和《居家杂仪》,袁采(约1140—约1195)的《袁氏世范》。 (35) 由于这两位作者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因而经常达到互补的效果,或证实了流行的做法,或指出哪些是文人士子不能苟同的。事实证明哲学著作也有用,当时最有影响的思想家程颐(1033—1107)和朱熹(1130—1200)比司马光或袁采更强调父系原则。 (36)
我使用的这些或严谨或散漫的文献的缺点是,它们多由其知识结构倾向于否定社会的多层面和变化的男人撰写。当他们将发生在身边的事情诉诸笔端时只能记录其中很小的一部分;更有甚者,写作这种行为对他们来说意味着把秩序强加在对象、议题或有问题的事件上,简单化兼理性化。在中国,他们输入的秩序往往是拒绝变化的。于是关于家庭、婚姻、社会性别和相关论题,他们决定要说的集中在他们认为是最正确的事情上,而他们认为最正确的是与永恒的模式相符的事情:他们假设,基本的人际关系,如父母与子女的关联,不受时间的影响而改变。结果,致力于阐释家庭组织原则的法律、礼仪和哲学典籍不仅没写出社会生活更混乱的一面,还否认社会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由于将一般化作者遗漏太多,本书尽可能选取特定环境下特定人物的叙事史料。叙事史料的长处可用一个故事证明,这个故事本书引用了两次,一次在妾的一章、另一次在离婚的那一章。故事由宋代最多产、最活跃的作家之一洪迈(1123—1202)记录:
唐州比阳富人王八郎,岁至江淮为大贾,因与一倡绸缪,每归家必憎恶其妻,锐欲逐之。妻,智人也,生四女,已嫁三人,幼者甫数岁,度未可去,则巽辞答曰:“与尔为妇二十余岁,女嫁,有孙矣,今逐我安归?”王生又出行,遂携倡来, (37) 寓近巷客馆。妻在家稍质卖器物,悉所有藏箧中,屋内空空如窭人。王复归见之,愈怒曰:“吾与汝不可复合,今日当决之。”妻始奋然曰:“果如是,非告于官不可。”即执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王欲取幼女,妻诉曰:“夫无状,弃妇嬖倡,此女若随之,必流落矣。”县宰义之,遂得女而出居于别村,买罂之属列门首,若贩鬻者。故夫他日过门,犹以旧恩意与之语曰:“此物获利几何?胡不改图?”妻叱逐之曰:“既已决绝,便如路人,安得预我家事?”自是不复相闻。女年及笄,以嫁方城田氏,时所蓄积已盈十万缗,田氏尽得之。王生但与倡处,既而客死于淮南。后数年,妻亦死。既殡,将改葬,女念其父之未归骨,遣人迎丧,欲与母合柑。各洗涤衣敛,共卧一榻上,守视者稍怠,则两骸已东西相背矣。以为偶然尔,泣而移置元处,少顷又如前。乃知夫妇之情,死生契阔,犹为怨偶如此。然竟同穴焉。 (38)
这个故事只不过是数千种保存下来的宋朝妇女生活的叙事史料之一。它充满有力的形象刻画。它描绘了一个色迷心窍的男人,被娼妓吸引以致疏远了妻子。它也塑造了一个应变能力强的女性形象,虽然她无法随心所欲,但仍能顶住压力达到目的。我们从中看到一种语境:在法律和经济对一个女人在婚内和婚外行为规定的限度以内,女人创建了自己的生活。如果男人能够草率地休妻, (39) 离婚法的条文——比如,规定男人不能无理由地休妻,或即便有理由,女人无处可去,也不能休妻——也就意义不大。但女人仍可以灵活地运用法律使之对自己有利——像此案这样,县令就否决了丈夫对孩子监护权的要求。
这个故事还使我们看到不常被提及的妻子和女儿掌握权力的可能性。妻子能够自由出售自己拥有的财产;没有儿子的家庭可把财产传给女儿和女婿;女儿可以执行一般指望儿子执行的礼仪义务,比如殡葬。这个故事也描绘了夫妻间的冲突——王妻知道她的利益与丈夫的不同——但是同时,它也强调了儒家价值观的特性,偏向通过道德上的努力解决冲突。没有这种价值观,女儿就不会把父母合葬在一起,合葬的确明显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因此我们看到许多完全不同的、无法整合的事实:男人的强势与女人的足智多谋,性吸引的力量和母亲献身于孩子的利益而生发的力量,不和谐的婚姻和父母一体的价值观。
还有许多其他故事,在某些方面可与王八郎及其妻子的故事相比。洪迈通过家仆、和尚、酒肆里偶遇的生人、当地方官时的同事等各类人收集了许多故事。 (40) 《夷坚志》现存版本的2692个故事多数都有点像王八郎夫妇死后的仇恨那样离奇,但是由于奇怪的事都发生在家里,所以无意中透露了一些家庭生活的机制。洪迈的故事没有照着训诫书的模式写,他也不打算躲避或解决普通人思想里的矛盾。即便我们把他的故事解读为纯属虚构的鬼故事,但洪迈把它们当作真实的事如实地记载下来——也许是难以解释的事,但却是真正发生了的事。
洪迈以外还有许多作者描写了妇女生活的小故事。其中很多奇闻轶事来源于围绕着名人的闲谈。 (41) 闲谈不保证细节的精确性,但也不无历史意义。毕竟,为了评价对德高望重的人的描写,我们还需要知道什么样子不招人喜欢,不合时宜,愚蠢,或不知羞耻。奇闻轶事、街谈巷议有时在这方面很有表现力。我们还需要从中感知怎样说才是对不好的行为做了合理的解释——作者提到的环境有助于读者了解男人为什么买卖妾妇,妻子为什么离开丈夫。
周密(1232—1298或1308)记录的一则轶闻可以当作这类材料的典型。它对奸臣韩胄(卒于1207)的身世提出了非议。
王宣子尝为太学博士,适一婢有孕而不容于内, (42) 出之女侩之家。韩平原之父同乡,与之同朝,无子,闻王氏有孕婢在外,遂明告而纳之。未几得男,即平原也。 (43)
读过这个故事的人都知道韩胄的父亲想要一个儿子,他把怀孕的婢女视为得到孩子的机会,这个孩子可以被当作亲生儿子养大。我们会奇怪这类故事的真实性,但当时的人并不怀疑;的确,这类事有时最终记录在《宋史》名臣传里。比如,王晏(890—966)的传记记录了下面的事件:
初,晏为军校,与平陆人王兴善,其妻亦相为娣姒。晏既贵,乃薄兴,兴不能平。晏妻病,兴与人曰:“吾能治之。”晏遽访兴,兴曰:“我非能医,但以公在陕时止一妻,今妓妾甚众,得非待糟糠之薄,致夫人怏怏成疾耶?若能斥去女侍,夫人之疾可立愈。”晏以为谤己,乃诬以他事,悉案诛其夫妻。 (44)
这种轶闻特别有益于洞察当事人对性和性吸引力的真实想法,触及上层阶级男子与女人市场的关系。我们看到男人买女人做妾,让她们招待自己的客人,待到控制不住她们时就陷入烦恼。我们看到妻子抑制不住嫉妒的情绪,儿子涉嫌与父亲的妾有不伦之行。我们还看到下层阶级中的父母们把社会上对年青漂亮女子的需求当作获利的途径。讲述这些故事使得男人对他们与女人关系中内在的脆弱性和危险性多少有所感知。
正统史料也可以当作特定妇女的叙事史料的宝库。比如说,诉讼判词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有二百多件呈报到官府的家庭纠纷案。书判由身为士人的判官撰写,但当事人是生活中各阶层的普通人。与本书关系密切的案例,案情涉及以下方面:乱伦,确定婚姻的合法性, (45) 女儿、妻子和寡妇对嫁妆和其他财产的诉求,寡妇要求立继和处理其他家庭事务的权力,等等。 (46)
宋人文集里有大量的墓志铭。作为称颂文字,这些墓志铭遵循固定的格式,而且不幸的是仅限于为士人阶层成员而写。 (47) 每篇墓志铭会介绍墓主的基本情况,包括生卒年、祖先、籍贯所在地、配偶、子嗣、性格、才能和功绩。墓主通常是官员或他们的男女亲戚;很多人是著名文人的亲朋好友,因为只有他们的文集才会很好地保存下来。
男人,偶尔也有女人,决定透露与自己亲近的已故女人——母亲、姐妹、妻子、女儿或儿媳——的信息时,所精心刻画的形象也反映了他(她)们自己及其身份。这些信息进一步被擅长写作的文人(通常是一个男人)组织、编纂,因而自然而然地沾染上越来越多的文学创作的特色。但是墓志铭不全是文学创作。当写作者知道墓主是谁时,特别是写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姐妹时,作者的感情清楚地流露出来。比如,孀妇的情况总会如实写出。如果细读,铭文蕴含着丰富的细节,对研究人们为子女择偶的标准非常有用。 (48) 墓志铭也提供了宋代最有利用价值的可靠数据,如婚龄、子女个数、婚姻延续了多久、孀居多少年。为了利用这些数据,我收集其丈夫的传记资料也流传下来的女人的墓志。从宋人传记资料索引找到189对双方都有传记资料的夫妇,其中双方生辰都有记录的有166对,这使他们更具有量化的作用。166对当中135对是丈夫和原配妻子,31对是丈夫和第二、第三或第四位妻子。本书提出的各类统计都源于这些双方都有记载的夫妇。 (49)
这里引用一个非常典型的墓志铭的前一半,由韩元吉(1118—1187)为熟人的母亲上官氏(1094—1178)撰写。
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
夫人上官氏,邵武之著姓也。夫人之考,以儒学奋为左中大夫,出入显仕,始大其门。夫人生而静专,不妄言笑。中大公异之,择配甚久。故户部侍郎季公,有声太学,以上舍擢第, (50) 夫人归焉。侍郎家处州之龙泉。早孤而贫。夫人不逮事其舅姑,遇岁时荐祭,称家有无,必具以洁。与其夫均感慕不翅如逮事者。尝叹曰:“吾为君家妇,凡事死犹事生也。”既侍郎为辟雍直讲,季氏之宗有不令者,以其上世清平里之茔山窃售于僧寺。侍郎谒告归,义赎之,禄薄素无积,将贷于人。夫人泣曰:“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曰:“俾后世知自君得,他人无敢预也。”于是季氏之族无大小皆称夫人之贤,且服其识。至今薪栖不敢望其墓林,曰:“此上官夫人赐也。”侍郎以徽猷阁待制,经略广州。既三年,得请奉祠矣,未去广而殁。诸子未冠,夫人护其丧,独行数千里,归拊清平之茔,襄治甚备。已而慨然曰:“吾于季氏无负矣,犹欲教其子,使得齿于士居子之流。然夫家无依。盍亦依吾父母乎?”乃又携其子,闲居于邵武从中大公。时中大公诸子皆早世,唯夫人在。夫人日侍其二亲,退则躬课诸子诵习,夜分乃寐,率以为常。中大公与其夫人,年皆九十而终。夫人始去其亲之舍,筑室郡城。聚居十指。诸子嶷嶷,仕有能称,相踵至半刺史二千石。诸孙十余,间受命,或预乡荐。孙婿六七人,被服儒雅,乡间指为益事。然不幸十余年间,三子者前卒,独季息圭侍左右。夫人年已八十,人亦不堪其忧, (51) 而夫人自少观浮屠氏书,泊然无甚哀戚之累。将终之夕,仅以小疾,犹合目端坐,诵《华严经》,滔滔无一语谬。 (52)
继上文记录了她的死以后,韩元吉描写了上官氏的儿子如何请他写作此文,他与这家人的联系,他如何仰慕她的美德。韩元吉还详细地记录了上官氏的先祖、4个儿子的姓名和官职、16个孙子及8个孙女婿的姓名。
与其他墓志铭一样,这篇铭文给墓主的评价相当高。上官氏拥有固定模式中女人多方面的美德,如她从不愚蠢地说笑,懂得怎样获得娘家或夫家的亲戚的爱戴和感激。这段铭文也为表现撰写者提供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表明韩元吉对她克服了如此的逆境印象深刻;他对女人受教育给以积极的肯定,至少在她用之于儿子的教育时;他认为面对死亡时仍能背诵经文的女人值得仰慕,因为她的镇定,或者可能还因为她的宗教造诣。读过很多这样的铭文后,我们就会了解到,在男性作者对女人的体验中他们认为什么最特别,当他们想到家庭生活时什么使他们感到温暖。
但我仍然认为这些史料透露了远远多于作者原有评价的信息。以这条铭文为例,它写出了上官氏一生重大事件的具体细节。我在本书中不仅用它做数量分析(例如,它既是一个表现了不同集团之间的婚配的个案,也是40—45岁之间的孀妇的个案),还把它当作一位父母家境宽裕、信仰佛教、伴随丈夫就任地方官的受过教育的女性的例子。从这个墓志铭我们可以预见当妻子来自比夫家更富裕的家庭时会出现什么情况:她可能用嫁资实现买墓地这样的家庭目标;她还可能在丧夫后带子女回娘家住下去。
虽然用叙事史料很难对婚姻进行分析研究,也不利于找到婚姻塑造妇女生活的途径,但它是进入语境并发现复杂动机的唯一道路。洪迈、周密和韩元吉(像司马光和袁采做过的)可能写过触及离婚和寡妇问题的文章。他们的概括将成为了解他们的思想的有趣的证据,但是远不如关于特定女人的传记资料记载女性在特定环境的言行所做的贡献大。读过很多叙事史料以后,我发现一部分宋代作者的概括性叙述是真实的,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忽视了一个重要部分: (53) 具体发生了什么。比如,从阶级偏见、性欲到对母亲的感情,对这些情感的解释在概括性文本中相对被忽略,但是在特定人物的传记资料中却清晰地浮现出来。
史料里基于阶级和社会性别的偏见
我使用了一条又一条可以互补的史料,但它们没有对我打算追踪的每个问题提供同样多的证据。各种表现女性和婚姻的史料最多。涉及男人和女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方式的史料也很多。语境的问题——何种环境产生何种行动——也很好地被触及了。但是判断特定行为形式的实际发生率几乎是不可能的。史料常允许我说一种行动是常见的,或是常见的同类事件,或不常见但已经被意识到的,但是不能说它代表了一个地方百分之十、二十或三十的人。
我们必须认识到史料里存在的阶级的偏见。本书引用的史料多描写士人阶层以外的人:大多数法律案件中的当事人、洪迈及其他讲故事的人谈到的大约半数都是普通人,既不是官员,也不是官员的亲戚,甚至也不一定受过教育。比如王八郎是商人,他妻子多半一个字不识。有关男到女家的入赘婚姻、通奸、乱伦、离婚、寡妇的困境、再婚的寡妇的细节,大多出自于这类记载当中。相比之下,墓志铭作为能够最好证明有关女性的联姻和美德的史料,记述的绝大多数对象是土人及其依附者(包括妾、奶妈、保姆)。结果是完全不对称的:关于理想的女人的资料多来自上层阶级妇女生活的记叙史料中,然而关于不幸的婚姻、遭到鄙视的行为和不幸的环境的记载多来自于普通男女的生活。
今天没有人会认定具有美德的人全都是文人学士,而堕落的行为全都出自穷人,我尽最大努力避免把任何一类行为和阶级的划分连在一起。相反,我把这种修辞上的不对称解释为阶级的“表现”。声称士人阶层的女人具有美德加强了士人阶层的权威。如果作者与讨论的话题保持距离,那么通奸、乱伦等话题会比较容易谈起:这类行为是道德观念不规范的人的罪恶。但这不等于说行为和价值观当中没有阶级的差异。判定农妇是否具有吸引力时,顺从和体态的谦恭就不像在上层阶级女性 (54) 那里那么重要。没有财力纳妾的男人休掉没生孩子的妻子或许不太会招致恶评。没有收入的男人比继承了土地的男人更可能赶走兄弟或堂兄弟的遗孀收养的继承人,然后换上自己的儿子。但是史料中存在偏见,使证实这些差异的证据不易得到。
史料更严重的另一种局限性在于它们几乎都是男人写的。(唯一留下全集的女作者是李清照[1084—约1160],本书将数次提到她,但她笔下表达的大多是爱情、感伤和绝望,涉及生活具体细节的史料很少。)男作者当然不像女人那样看问题。身处在男男女女共处社会当中的女人,没有一个会像在只有女人、特别是熟悉的女人圈子里那样行动。男人在场时,女人似乎完全不同,但只有同性相处时,女人会机智地用男人的自负和偏见开玩笑、取乐。一项当代中国农村妇女的人类学研究发现,女人只有在男人不在场时才愿意承认自己也有权力。 (55) 另外,有关女人身体的话题——月经、怀孕、显得有魅力、变老——肯定在只有女人时而不是男女混杂时谈论得比较多。比如,女人会谈起给她们自己和女儿裹脚的事,但我们在男人的观察记录里没有发现这些对话。难道女人没有谈论日常生活的快乐和养育孩子的经验?但是,我们无从了解只有女人时她们说什么。写作的女人很大程度上停留在男人定格化的话题,比如分别后的闺怨。尽管那些喜欢女人的陪伴,与母亲、妻子和女儿关系密切的男人可能十分同情、真实地记录他们的所见所闻,但他们仍可能会误解道听途说的信息。作者倾向于用两分法把女人的品行归结为好的(温和、可爱、可靠、美丽)和可怕的(嫉妒、多嘴、小气、苛求、媚惑),多半是由于不能发现使妈妈那么美妙可爱而使其他女人如此危险的那种共同点。因此我不断地质问自己对叙事史料的解读应该推进到哪里。支持我利用叙述性史料反映它们的作者无意于表达的事情的论据是,我的问题和他们的不同。反对我这样做的论据是,宋代的男性知道他们的世界里的各种事情,而我却因几个世纪的流逝不能得知,因此如果我读史料时过分被自己的问题诱导,我的想象就跑得太远。我希望我能够达到合理的平衡点。我很清醒地知道本书提出的揭示婚姻状况的方式不曾被宋代的男女采用过。 (56) 但是我尽力贴近史料,并指出史料中是谁就某位女士或一般意义上的女性说了些什么。
揭示并解释“变化”
贯穿全书的问题是变化:女人面临的形势通过什么方式发生变化?如何解释已经发生的和没有发生的变化?由于唐代的史料不像宋代那么多,而且不一定具可比性,因此重要的是不能过高估计变化的范围,不能误认为史料更多就意味着这种行为更多。即便是贯穿有宋一代的变化也很难充分证实,因为不是各个时期都具备足够的以资比较的史料。现有的法律判决书几乎都是13世纪以后的。比较之下,法律和法令的年代比较靠前。洪迈编纂的那种见闻录最多对认识11世纪末和12世纪有用。即便使用任何时期都有的墓志铭,也应保持警惕,它们之间的不同不一定与时代的变化有关;相反,它们可能反映了阶级或地域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反映了个人背景中的偶然因素(如丧偶年龄)导致的差异或个性使然的差异。如果有几千个事例,我可以通过统计分析排除一些可能性,但是只有二百多个事例时,这就几乎不可行。因此我第一项工作就是确认那些用来论证变化确实发生了的史料足够有力地成为展开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因为我如此倚仗叙事史料,这些表示变化确实发生了的史料却未能解释变化。为了分析改变态度或做法的原因,我必须寻找相应的别的历史发展。我尤其要寻找这些变化与经济发展的联系,包括增长中的商业化和城市化,土地财产转移的方式;还有宋代地理环境的变化,比如北方地区被非汉族游牧族群占领及人口的稳定南移;士人性质的变化,特别是入仕途径的变化,以及其他获得和保持社会地位的办法;儒学复兴和程朱理学这个特定流派的逐步成功。
我希望我抓住的这些历史潮流与婚姻实践、妇女生活中的变化之间的联系有说服力,或至少可信。比如我提出,科举制激发了争夺学问好的女婿的竞争,反过来抬高了嫁资。我还提出,城市化、增长中的繁荣经济、士人阶层的扩大等等都刺激了对下层妇女为上层提供服务的需求, (57) 如当婢女、妾和妓女,这一市场的发展使有关女性魅力的标准和男女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但是上述历史联系还只是假设,因为能够证实这些偶然联系的证据还不存在。然而,即使我不得不满足于过于思辨的假设,有关变化的话题那么重要,仍足以引起更多的争论。
(1)?1
(2)?柯睿格(Krake):《宋代社会:传统之内的变化》;斯波义信:《宋代商业史研究》,东京,1968;伊懋可(Elvin):《中国历史的模式》;郝若贝(Hartwell):《750—1550年间中国的人口、政治和社会变迁》;赵冈(KChao):《中国历史上的人和土地:经济角度的分析》;韩明士(Hymes):《宋元时期抚州的婚姻、宗族和地方主义策略》。
(3)?2
(4)?谢和耐(Ger):《蒙元入侵前夜的中国日常生活》;柯睿格(Krake):《宋代的开封:实用的大都市和礼仪上的首都》;法因根(Finegan):《宋代的城市化:中国城市前现代时期的社会和经济诸论》;克拉科(Crk):《共同体、贸易和网络:3—13世纪的闽南》。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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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Neo?fuism,以下称为“理学”。——译者注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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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见如克拉皮茨(Kpish?Zuber):《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妇女、家庭和礼仪》;戈尔德(Gold):《女子和处女:法国12世纪的形象、姿态和经验》;罗丝(Rose):《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的妇女:文学和历史的透视》;弗格森(Ferguson,Quilligan?and?Vikers)等:《重写文艺复兴:当代欧洲早期的性别差异话语》;厄勒(Erler?and?Kowaleski):《中世纪的妇女和权力》。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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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见李(Lee):《中国的杀死女婴现象》;格罗沃尔德(Gronewold):《漂亮的商品:卖淫在中国,1860—1936》;田汝康(T039039ien):《男人的焦虑和女人的贞节:明清时期伦理价值观的比较研究》。
(23)?如刘润和:《宋代婚姻的几面观》,《中文学会年刊》66—67:95—120;丹乔二:《宋代小农民家族和女性:时代和女性》,《日本大学文学研究所纪要》1978,20:101—117;李敖:《宋代的离婚——夫妻同体主义下的宋代婚姻的无效撤销及其效力与手续》,载《李敖全集》第l卷,台北,1980;彭利芸:《宋代婚俗研究》,台北,《新文丰》,1988;张邦炜:《婚姻与社会(宋代)》,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林克(Link):《肥沃土地上的孤独影子:宋代上层阶级女性观的变化》;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新史学》1991,2,4:37—76;柏清韵(Birge):《宋代的妇女和财产(960—1279):福建建州的理学和社会变化》。
(24)?6
(25)?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139,台北:商务印书馆,据1928年本重印,1980。
(26)?林语堂:《吾国吾民》,165,1939;姚(Yao):《中国妇女:过去和现在》,91;李敦仁(Li?Dun):《中国人万岁》,364。
(27)?见仁井田升:《支那身份法史》,381—392,东京,1942;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的原理》,401—409,东京,1967;伊沛霞(Ebrey):《南宋上层阶级家族体系中的妇女》《6—13世纪婚姻中的财产转移》;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2卷,杭州,1988;柳田节子:《南宋时期家产分割中的女承分》,载衣川强编:《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1989。
(28)?参考伊沛霞(Ebrey):《中国历史上的妇女、婚姻和家庭》。
(29)?7
(30)?参考蒂利(Tilly):《妇女史和家庭史:成果丰富的合作还是错误的结合?》。
(31)?8
(32)?研究当代中国妇女最好的成果见卢惠馨(Wolf):《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科恩():《合家、分家:台湾的中国家庭》;卢惠馨、黄(Wolf?and?Huang):《中国的婚姻和收养,1845—1945》;罗宾·瓦特森(Watson):《中国南方的阶级差别和姻亲关系》;奥克(Oko):《等级制与和谐:从清代案例看家庭纠纷》。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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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参考伊沛霞(Ebrey):《宋代的家庭和财产:袁采对社会生活的感觉》;《中国古代的儒学和家庭礼仪:礼仪著作中的社会史》49—50,59—61;《女人,钱和阶级:司马光和理学家的女人观》。
(36)?见伊沛霞(Ebrey):《宋代“家”的概念》;《中国古代的儒学和家庭礼仪:礼仪著作中的社会史》52—53,58—59,80—85,102—144。
(37)?11
(38)?洪迈:《夷坚志》丙14:484,北京:中华书局,1981。
(39)?12
(40)?这方面资料参见张福瑞(g?Fu?jui):《〈夷坚志〉与宋代社会》;克利斯蒂安(de?Pee):《〈夷坚志〉中的女人:用做史料基础的社会史研究》。
(41)?已译成英文的例子,见章楚夫妇(Djang?and?Djang):《宋人轶事汇编》。
(42)?13
(43)?周密:《癸辛杂识》2:209—210,北京:中华书局,1988。
(44)?脱脱:《宋史》252:8849,北京:中华书局,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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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半数以上的案例都被译为日文(梅原郁:《宋代官僚制度研究》,京都,1985)。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的研究,见中华书局1986年本第645—686页陈智超的论述;柏清韵(Birge):《宋代的妇女和财产(960—1279):福建建州的理学和社会变化》98—104。
(47)?可参考柏文莉(Bossler):《有力的关系和权力的关系:宋代中国的家庭和社会》22—43。
(48)?有关最后一种用处,见沃尔顿(Walton):《宋代的家族、婚姻和地位:宁波楼氏个案研究》;韩明士(Hymes):《政治家与绅士:北宋和南宋时期江西抚州的社会精英》;柏文莉(Bossler)《有力的关系和权力的关系:宋代中国的家庭和社会》。
(49)?见伊沛霞(Ebrey):《宋代精英间的联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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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韩元吉:《南涧甲乙稿》22:458—460,丛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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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贾德(Judd):《“男人更能干”:中国农村妇女的社会性别和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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