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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罗门教

    公元前11世纪初,南亚次大陆的战争较之早期吠陀时代更加频繁,规模也更大。例如,大史诗《摩诃婆罗多》中所描绘的居楼族与般度族的大战,几乎扩大到北印度的所有部落,这种情形,无疑会加速奴隶制和国家的形成。

    根据史诗记载,当时奴隶的来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战争俘虏,凡未被杀的俘虏被迫口衔草叶,声称“我是属于你的”,于是他们就成了战胜者的奴隶;二是家生奴隶,奴隶的子女照例仍是主人的奴隶;三是从市场上买来的,当时的具体贸易方式是以物品换取奴隶;四是赌博赢得的,赌输无钱偿付者往往将家属抵为奴隶;五是受赠的奴隶,当时的国王们往往将奴隶赠与婆罗门作为赏赐。《爱陀利亚梵书》曾说到一个国王赠与一个婆罗门一万女奴(这样的数字显然有所夸大了)。

    当时的战争不仅在雅利安人与当地人之间,而且也在雅利安各部落之间进行。因此,达萨中既有当地人,也有雅利安人,“达萨”不再像早期吠陀那样具有种族的意义。奴隶处于主人的绝对支配之下。奴隶没有任何财产权,而是主人的财产(当时的妻、子也分别属于夫、父)。

    种姓制度的成长,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进一步加剧社会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开始萌芽的种姓制度,这时也成长为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成为整个社会结构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等级是婆罗门种姓。婆罗门基本是主管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这时,他们不仅垄断了宗教、文化方面的权利,而且其中一些人也掌握政权。例如,有的婆罗门充任国王的顾问,称为“普罗希塔”。他们以占卜、念咒等方术影响国王的行政,甚至随军出征,影响军事行动。有的婆罗门甚至同时兼做几个小国国王的顾问。国王还有一个咨询机关——“巴里沙德”,它至少由十个婆罗门组成,这些人实际也是国王在宗教、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顾问。

    第二等级是刹帝利种姓。这是由从前的“罗阇尼亚”(王族)发展而来的军事行政贵族集团。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通常也属于刹帝利种姓。

    第三等级是吠舍种姓。吠舍是雅利安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主要是从事农、牧、商等职业的平民大众。其中也有一些人富有起来,有的人从事高利贷活动。吠舍在政治上没有特权,他们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方式供养完全脱离生产劳动的婆罗门与刹帝利。

    第四等级是首陀罗种姓。首陀罗这时不仅来自被征服的非雅利安人,也来自被征服的雅利安人,而且还可能来自由于各种原因而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人。首陀罗与以上三个种姓明显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以上三个种姓的成员是有公社成员身份的(表现为所谓的“再生族”),而首陀罗却没有(表现为“非再生族”)。因此首陀罗就在政治、法律和宗教上失去了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种种当时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其中许多人沦为佣工或奴隶。在首陀罗种姓中,少数人是奴隶,多数人是地位接近于奴隶的平民最下层。

    在种姓制度下,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的家庭出身,严格按照血统,世代保持不变。各种姓之间原则上不通婚姻,不过,在实际上吠舍与首陀罗之间常常通婚,而且高级种姓的人也常娶低级种姓的妇女为妻妾。种姓制度直接影响到印度原始宗教的形成。

    早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的宗教,基本上还是自然崇拜。当时人们还相信一切自然的变化都受某种神的支配,因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神,如天神(梵伦那)、太阳神(弥陀罗)、雷电及战神(因陀罗)、火神(阿耆尼)和苏摩酒神,等等。当时虽有僧侣,但还没有形成真正固定不变的僧侣等级。

    伴随雅利安人向奴隶社会的转变和国家的形成,这时也形成了专门的僧侣(祭司)等级和婆罗门教。婆罗门教保留和利用了原始宗教的多神崇拜,但神的性质有了改变。地上有法庭,天神梵伦那就成了天上的司法神;地上有国王,因陀罗也就成了国王和贵族的保护神,而且产生了宇宙的创造者、最高主宰的大神婆罗摩——大梵天。

    公元前6世纪,印度的宗教开始了改革和创新,它主要由上层阶级的代表发起,打破了婆罗门教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