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X日,我方当事人之子李凯亮于XX街道XX路段,因为被怀疑抢劫,所以被三名被告人追赶,致使其惊慌失措之下,选择横穿马路,翻越栏杆,结果出现意外摔落在地,不治身亡”
“本案经由XX派出所立案侦查,然而他们在简单了解案情之后,竟然对三明涉案嫌疑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他们与死者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方当事人不认可这个结果”
贾兆文这货,虽然真本领没多少,但歪门邪道的东西却知道的不少。
在这份起诉状里,他显然没少通过字里行间的字眼去暗戳戳地说些有的没的。
比如他称李凯亮是“被怀疑抢劫”,这么说确实不算错,但显然这样的表述方式,就有可能让人以为李凯亮没有实施抢劫,只是被人“误会”,又或者至少不会将李凯亮抢劫这个当做一个既定事实。
又比如,贾兆文言称XX派出所“简单了解案情”之后就给出了结论,企图给人一种派出所比较草率的感觉,但其实,派出所对这个案子非常慎重,非常严谨,也进行了极为全面缜密的调查,毕竟是出了人命的案子,不可能不慎重,不可能不认真。
最终做出林北三人无责的认定,那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可贾兆文却企图混淆视听。
这样的做法,不一定有用。
但绝对值得一试。
万一呢?
说不定就会收获意外之喜。
而贾兆文的“套路”还在继续。
“白发人送黑发人,绝对是这史上最悲痛的事情。”
“听到儿子亡故的噩耗之后,老太太根本经受不住这样的打击,眼睛都快哭瞎了”
“”
接着,贾兆文就开始打起了“感情牌”。
着重强调李凯亮死了之后,他的母亲和姐姐是如何如何的痛苦。
企图靠这个,博得同情,在判决的时候,能够“加分”。
“因此我恳请合议庭,判定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罪名成立,让他们得到法律的严惩,还死者公道,给家属安慰。”
“并且,他们都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让失去家庭支柱的她们,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
“”
起诉状宣读完毕之后,
贾兆文向着法台方向深鞠一躬,随后落座。
他心态倒是调整得很快。
既然木已成舟
说出去的话就像泼出去的水,已经无法挽回了。
张三也已经得罪了。
那现在说再多也没啥用,只能是尽全力打这场官司。
否则,
可就两头不是人了。
法官看向被告方向,问道:“被告人,刚才原告方宣读的起诉状,与你们收到的副本是否一致?”
林北三人相互对视了一眼,同时开口道:“一致。”
法官又问道:“对此,你们有什么想说的?”
这下,
褚云强和赵香兰不说话了,都看向林北,等他发言。
这也算是开庭前就做过的沟通。
上了法庭,除非必要,否则褚云强和赵香兰能不说话,就不说话。
能沉默,就沉默。
该被告发言的时候,能由林北代替,就让林北代替。
毕竟他们没有出庭经验,没有打过官司。
万一说错话,或者露出破绽
多少总归是个麻烦事儿。
而林北,不但有着丰富的庭审经验,而且本身也很懂法。
他来发言, 更为稳妥。
在褚云强和赵香兰的目光注视下,林北直接开口道:“我们不认可起诉状对我们罪名的指控!”
“我们是见义勇为,并且全程没有与死者有任何肢体接触,也没有对他进行过任何的言语刺激或者之类的过激举动。”
“他的死,纯属意外。”
“我们三人与他的死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XX派出所经过严密调查,慎重考量之后,也是给出了这样的结论。”
“因此,我们不承认罪名成立,同时,也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林北明确表态。
不担刑责,拒绝民责。
换言之,
他的话,也就相当于为这场官司定下了基本格调——无罪辩护!
林北话音刚落,便见对面的王芳娥跟李文静两人,都目光喷火般盯着他,那眼神,仿佛要将他吃掉一般。
充满了仇恨。
咬牙切齿的。
若不是有法警在旁边维持秩序,说不定她们还真就“嗷”的一嗓子冲上来了。
现在也只能是坐在那边, 小声地骂骂咧咧
“嗯。”
法官赵东升缓缓点头,开口问道:“二号被告人,三号被告人,你们的意思呢?”
本案三名被告人,各自编号。
林北是一号被告人,褚云强是二号被告人,赵香兰是三号被告人。
法官问完,褚云强便立刻答道:“俺也一样。”
赵香兰也道:“法官大人,我也是这个意思,我不认罪。”
“好。”
赵东升道:“鉴于三名被告人均拒绝认罪,本次庭审将重点围绕罪名是否成立展开法庭调查。现在开始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原告方,你们有证据要出示吗?”
“有!”
贾兆文立刻站起来高声道:“我这里有一份现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清楚地记录下了被告人如何追赶死者,如何逼迫死者,并且致使死者亡故的全部过程!”
说完,
贾兆文提供了视频。
确实是当时路上一辆车的行车记录仪,也不知道贾兆文从哪儿搞到手地。
不过由于视角问题,以及车子本身就在行进,因此视频所呈现出来的画面,多多少少是存在一些“歧义”。
这也是贾兆文精心挑选的结果。
他要出示证据,当然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
因此便有了这份行车记录仪视频。
“如大家所见,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二号被告人正在追赶死者,死者正是在他们的追赶之下,才会冒险横穿马路,最终亡故。”
“也足以见得,被告人与死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就是他们采取了不当方法,才导致意外发生。”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