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上,是她睁眼以来有记忆的所有东西,还有一些建议,他们都从马车内搜出了一些金银首饰,那些一看就可以知道不是两个拍花子的,首先先否定掉她和那两个拍花子所谓的直系亲属关系。
随后,是他们交代那些东西的来历,拿她炸他们,她亲眼看到逃跑的良家女子被他们杀掉,他们抵赖不了,要是要交代那位女子的死法的话,随便说都没关系,只要是他们杀的。
要是他们反驳,说得出来那女子是怎么死的,那就是他们杀的,要是不反驳,那也是必须认下他们杀了反抗的良家女子。
其次,就算那俩拍花子以她失忆了为借口不认,那他们也拿不出证据说她失忆了啊,虽然她是真的不记得了。
“不错,不错,这个方法确实可以,不过,姑娘,你是,真的不记得自己的家在哪里了吗?”
她苦笑,不仅不记得,而且连名字都不知道,甚至连原主都没了的样子。
看着她这抹笑,马蒙也知道,这是真的什么都不记得了,本来他还想着,直接就以在场这么多人当人证,直接让他们不松口也得松口,不过这个方法也算得上是不错了。
这手字,一看就是培养出来的,这位姑娘的来历,估计也是来自官家或者富裕的家庭,那可就要好好的安排了。
“姑娘可以放心的在此好好养伤,这是马蒙的府上,马蒙不经常回来,姑娘可以安心的住下。”
嗯?不怎么回来?真的吗?那要是自己一个人住在这里给人杀了是不是都不被注意到啊?
她快步的上前,站在他面前,犹豫片刻伸手拉住他的衣袖。
马蒙看着这双已经擦干净的白嫩的手,再顺着手看向一直看着自己,嘴张了又张的她。
“姑娘,怎么了?”
她慢慢的拉着马蒙的衣袖走到放着纸笔的位置,松开之后在纸上写着什么,马蒙则是在衣袖被拉住的那一刻就可以的放松紧绷着随时可以抽刀的身子,以防到时候误伤,然后他就顺从的被她带着走到边上。
越写越顺手,仿佛自己写了好些年,她现在自然也没仔细想这个问题,只是斟酌着下笔,怎么委婉的写,让这屋子的原主人也可以经常回来。
写了字的纸张被拿起来对着马蒙,马蒙扫过之后,对上了拿纸挡着下半张脸的她的眼睛。
“是我疏忽了,姑娘刚死里逃生,会害怕,我到时候到另一间屋子去睡,这是个很安全的地方,姑娘别怕。”
“找个时间我带姑娘去认领姑娘的东西,我稍后去提审他们二人。”
“”
“按照大唐的律法,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
“姑娘放心,别害怕,对了,姑娘给自己新取一个叫着的名字吧。”
“”
“阿熙,熙熙攘攘吗?原谅马蒙,不明白其中的意思,但是总归是个很好听的名字。”
“”
“好了,姑娘好好休息吧,马蒙先去提审那两个拍花子,茶水都在桌子上,还有些糕点,姑娘要是饿了可以垫垫肚子,等马蒙回来,给姑娘带些饭食。”
看着怯生生站在那里的姑娘点点头,马蒙才别过眼睛,看着地面,慢慢的后退转身去开门,出去之后关门,透过还未关紧的门的缝隙,他抬头就对上了那位姑娘的眼睛,等门关紧,他才后知后觉的别过脑袋,大步离开。
她一直在看着他,看着他别过视线,看着他转身的背影,随后对上了他看过来的视线,无视掉脸上升腾的热气,直到她只能看见关紧的门,她才伸手捂脸,开始降温。
的资料出处和来源,汉唐时期,朝廷曾多次明令禁止这种拐卖行为,但由于当时社会脱离奴隶制未久,所以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唐律疏议》中记载了唐朝官府对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
还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把良人拐卖为奴婢的,绞刑。
②把良人拐卖为部曲的,流三千里。
③把良人拐卖为妻、妾、子、孙、弟、侄的,徒三年。
④拐卖过程中因受害人反抗而杀伤受害人的,同强盗法(强盗法之伤人者,殊死,即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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