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氏(出生于1070年)于1134年去世时,抛下了其56岁的妻子强氏(1078—1153)和11个孩子,其中有的尚在幼年。他家的财务十分混乱,因为他“疏财乐施,一语之投,捐数十万无所计”。 (2) 孙氏积攒的借据有满满一筪,临终时他叮嘱儿子把借据都烧掉,但是儿子们却打算去讨债,这时,强氏拦住他们,说:
“不取一金之息,不遣一介诣门,淹速惟所命,折券则不可。”饬诸子日报书云而已。而诸子犹自言,家有未分之田,计积岁粟麦之直为钱,无虑万缗。夫人惘然,不喻其故。或曰:“分法过五年,有司不受诉,今隔世矣,复何道?”夫人曰:“争财与让财孰愈?”尽出帑廪畀之,无秋毫计惜。族姻闻之曰:“寡妇弱子,一旦丧家资之半,其家破矣。”夫人经理内治,衣粗食粝,勤俭自力。即舍东间屋数楹,迎师教其子。晨夜课诵,不使嬉宕。而后营伏腊,输赋税,治宾祭,交宗党。应已然,待未然。事无剧易,皆中节法。积二十年,男授室,女得所归,田园聚资,稍复其故。内外属人,无老幼疎近,一口翕然,称为 (3) 贤母。 (4)
宋代史料里像这样决心克服逆境并成功带大孩子的孀妇并不罕见。这种坚强、胜任而又无私的女人受到普遍的尊敬,原因与受尊敬的内助大致一样:她们维系和提升了丈夫和儿子的家族声望。
即便还有年幼的孩子,但几乎可以肯定56岁成为寡妇的强氏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可以帮她打理很多事情。更令人敬畏的是那些孩子还小的寡母。用前现代社会的死亡率推断,失掉丈夫而孩子尚小的女人并不罕见。我所研究的夫妇中,5的妻子30岁丧偶,13的妻子40岁丧偶、将近20的妻子45岁丧偶。最好的情况下,女人丧夫后留在复合家庭里,与丈夫的兄弟们一起度日,并且今后也只依赖于他们生活。分家时,她的儿子将得到丈夫应得的那份财产。体谅她的丈夫的兄弟将尽量推迟分家,直到她的儿子能管理财产或养活她。即便丈夫去世前已经分了家,丈夫的兄弟也会收留她和孩子们,支持或赡养(如果需要的话)她这个可能不能完全独立的小家;这是士人通常的做法,他们按照惯例遵循成规,其中不少是为寡妇规定的。韩元吉(1118—1187)在一篇为小叔叔作的悼文里说叔叔去世时没有子嗣,韩元吉收留了无处可去的寡婶,直到她也去世,他还为婶婶立了嗣,使叔叔那一支脉延续下来。 (5)
与这种理想的境况相反,很多寡妇回到娘家,可能是自愿这样做,因为丈夫的兄弟不欢迎她们,或丈夫没有兄弟。寡妇的财产状况和家庭形势因为阶级和个人情况不同而多种多样。 (6) 吴氏(1035—1093),婚后不到一年丧夫,带着尚在襁褓里的小女儿回到娘家,“以事兄嫂”,长达32年。苏氏(1031—1072)35岁时第二次丧夫,回到母亲家住,每日独处诵经,连家里人也很少见到她。寡妇的父母和兄弟即使已去世,活着的娘家人最终也会收留她们。寡居的虞道永(1103—1182)收留了已逝丈夫的姐姐,慷慨地供养她十五六年,并为她的儿子们娶了妻。 (7)
有些没有儿子只有女儿的寡妇可以投奔女儿。张氏丧夫后,丈夫前妻的女儿严氏(1039—1110)把她接到自己家,照顾她度过余年。宋氏 (8) 的第二个丈夫去世后,住到她与前夫生的女儿陈氏(1155—1230)家里。姐妹家甚至也是可去之处。大约1175年,年老、贫穷且有病的邵氏被她年过60岁的妹妹收留。 (9)
寡妇的脆弱性
试图保持一定程度上独立的寡妇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一般情况下寡妇不能继承丈夫的财产(他的儿子才是继承人),如果她不再嫁,可以靠丈夫的产业维持生活。如果没有儿子,她可以管理丈夫的财产并为他选一位继承人,恰当但不一定必要的人选是他的侄子或侄辈族人。如果不确立继承人,她死后这个家庭将被归为绝户,财产将按照户绝法的复杂规定进行处置。如果有年幼的儿子,不管是她生的还是妾生的或收养的,她都可以在儿子利益的基础上掌管财产,但是没得到官府的同意不能变卖田产和房屋,因此她只不过是财产的保管者。儿子长大后,她仍有权要求掌握养活自己的那些财产;未经她的同意,儿子不能合法地签署契据卖掉产业。 (10)
毫无疑问,宋代寡妇愿意得到更明确的对嫁妆和丈夫产业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但是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实际上是个大问题。男人会尽力曲解财产权,会用他们不会用来对付其他成年男子的办法把财产夺走。开封的一个恶霸曾试图逼迫邻居把住房卖给他,没有得手。邻居去世后,恶霸占有了他留下的寡妇张氏,唆使亲信、狗腿子向张氏的两个儿子扔瓦片、石头,逼得两人背井离乡。 (11) 《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案例解说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很多男人认为没有成年儿子的寡妇好欺负,把她们当靶子。因为她们毕竟是女人,从小被要求顺从,让着别人,听从男人对种种“外”事的安排,为在公开场合露面而尴尬难堪。这些同一类的案例也表明的确有不少可爱的、相当勇敢的寡妇,准备着反抗到底。
寡妇们需要保护自己不受亲戚欺凌,跟防备恶霸一样。韩亿(972—1044)遇到一位十年前丧夫、被小叔子逼迫再嫁的寡妇。她的儿子被送给一位村妇,村妇受贿后声称孩子是自己生的。 (12) 像强氏一样,很多寡妇似乎从财产问题引起的纠纷里得到的最好的教训是放弃。1045年李氏成为寡妇时,丈夫的两个弟弟分了家产,骗走她20万钱。她唯一 (13) 的儿子还小,压不住愤怒,但是她劝儿子忘掉此事,否则会使亡父在地下不安。 (14)
袁采提醒说寡妇可能经常被骗,但是他也说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很少有女人具备管理财产必不可少的识字、计算能力。“托之宗族,宗族未必贤;托之亲戚,亲戚未必贤;贤者又不肯预人家事。”为避免被骗,寡妇有时把财产列在别的男人名下,这种办法可能会弄巧成拙,引火烧身。 (15)
很多寡妇与夫家亲戚的争讼集中在收养问题上。法律和习惯偏向于收养父系家族近亲,但是养母本人可能有充分理由倾向于一个远亲甚或陌生人。首先,寡妇愿意保留已经立继的嗣子(即已经和她有母子或祖孙关系的男孩),而且拒绝丈夫旁系近亲想让自己的孩子代替原有养子的意图。他们之间的争斗会拖延很久,如陈的寡妻,有知识的傅氏遇到的。她已经从丈夫的亲戚里收养了一个3岁男孩。由于孩子的辈分合适,她已把孩子转到自家户籍上,手续合法。然而,在二十多年里,陈鉴,可能是丈夫的兄弟,多次起诉她,企图让自己的儿子成为她家的子嗣。他告到县、州、路,直到刑部大臣。陈鉴还非法侵吞了傅氏的土地,迫使她不得不亲自打官司讨回田产,弄得她疲惫不堪,判官结案时说这加速了她走向死亡。 (16)
收养夫家血缘以外的孩子的寡妇更容易受到攻击。曾氏与吴坦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吴镇,不幸年少夭折。由于吴坦的亲戚里没有合适的候选人,夫妇二人收养了一个曾氏娘家的孩子,改姓吴,起名吴镗。丈夫死了,孩子也长大了,娶了妻,生了3个儿子、1个女儿。吴坦死后的年月里,吴镗的继承人的地位多次遭到挑战,吴坦的叔叔挑起第一次、堂兄挑起第二次。最后一次发生于收养吴镗30年以后,这次的原告要求为夭折的吴镇立继。已经成为老年寡妇的曾氏回答说早已确立养子的小儿子做继承人。判官为保护寡妇和养子做了能做的一切,并点明挑起纷争者的自私的动机,甚至依据不同的赋税额和劳役负担推算出吴家两条支脉不同的富裕程度,说明这才是引起诉讼的真正原因。法官甚至还建议从母亲娘家挑选养子比收养陌生人要好得多。 (17)
寡妇可能在丈夫死后很久才需要收养孩子。 (18) 陈氏丧夫时,有有一个年幼的儿子——张颐翁,但他不幸在24岁时死去。后来她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3岁男孩做继承人(做她的孙子)。这孩子八九岁时,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让自己的儿子代替他。由于她丈夫的弟弟的儿子做她儿子的继承人,辈分不对,法官判决寡妇继续收养她已经养大的孩子。 (19)
关于毛氏的案子有3份单独的判词保存下来,她与四兄弟中的老三黄廷吉结婚(见图表6)。黄廷吉死于1234年,毛氏当时23岁。她没生过男孩;两个女儿也没活下来。她发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认为这一点值得尊敬,因为她这么年轻又没有孩子。毛氏没收养侄子,因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当时还没有男孩,而大哥素来与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时大哥甚至没来吊唁。此外,大哥的儿子们与她年龄差不多。于是她转而求助于娘家一位女亲戚,收养了女亲戚的二儿子,改名为黄臻。这一切都在公开中进行,两个亲近的兄弟(她显然与他们一起度日)都不反对。事实上,他们为这个男孩请来教书先生,还给他娶了亲。毛氏丈夫的兄弟们都去世后,结果大哥的一个儿子起诉要求做三叔的继子。第一个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对从父系以外收养子的传统观念:神灵不会喜欢母系养子献上的祭品,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情形多么相似,但事实上世系的延续已经中断。即使黄臻早在18年前已被收养,而且和母亲相处得很好,判官仍希望毛氏从丈夫的8个侄子里重新挑选一个继承人,并判定分给这个男孩一半家产。毛氏按判官所言,收养了丈夫二哥的一个儿子,但恰恰因此引起了更多的麻烦。同等并列的两个继承人中那个新养子的生母徐氏把儿子领回去了,并起诉说她的孩子受到虐待。毛氏的案子又一次提到法庭,新判官显然认为前边的判决走得太远,立第二个继承人有点过分。现在由第二个继承人引起纠纷,因此他判决立一个继承人已经足够。第三位判官基本同意第二位的决定,并以制造事端为由判第一个原告杖80棍。 (20) 可以设想,很多与毛氏情况类似的寡妇只能向丈夫的兄弟或侄子让步;毕竟,她们很难想到法官会站在自己一边。
图表6 (21)
男人有时怀疑寡妇并没把活到结婚以后的每个儿子的传宗接代视为重大问题,这无疑是对的。当一个寡妇有两个或更多的儿子,若有一个已婚儿子死去而没留下子嗣,这时她更愿意看到所有的财产都归于可以指望养她的活着的儿子,而不愿分给与她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渐趋衰弱的养子养孙。在这样一个案例里,判官谴责寡妇愚昧无知,被贪心的儿子牵着走;但在另一个案子里,那位非凡的法官却强力保护寡妇不受父系亲属的干扰、有决定问题的权力。 (22)
有些有儿子的寡妇甚至会发现父系的旁系亲戚试图强迫自己和儿子接受附加的继承人。请看这个案子:
今据具到见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黄。其阿黄系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黄于癸未年内亲生一女,名柳姑,五岁丧父,见年一十五。阿黄于乙酉年内亲生一男,名洽,三岁丧父,见年一十三。所谓方龟者,据其供称,系是方森就伯方凯抱乞为子,年方八岁,于丁丑年五月,随父方森同到书坊,开小典买卖。乙卯年正月,龟父续娶阿黄。以丁丑考之,方森年始十八,而已抱养方龟为子。大抵无子立嗣,初非获已,不是年老,便是病笃,岂有年始十八,无故抱养他人八岁男为子之理。兼方龟状貌老大,亦非二十八岁少壮者之比,虚妄情节,于斯益见。 (23)
很明显,方森18岁开书坊,收留了年轻的亲戚方龟做助手。十年后方森去世,留下一位寡妇,两个小孩。大概她让方龟继续经营书坊,但十年后他回报她一纸诉状,企图以已被收养的理由分享她的财产,几次上告。
甚至在放弃自己的意见、立侄子为嗣以后,寡妇可能还要为保有财产而奋斗。阿陆是一位没有儿子的老年寡妇,迫于压力接受了丈夫兄弟8岁的孙子作养孙。她分给养孙一份财产,把他交给他父母抚养。她和女儿(可能也是寡妇)削发为尼,把住房改建为寺庙。当她丈夫的兄弟强迫母女交出全部财产时,案子打到官府。判官宣布两方都有错,但最后决定不强迫寡妇改变当尼姑的决定,因为她已经80岁了。法官知道如 (24) 果再刺激她,只会加快她的死亡。但是他又催促她兑现把财产分给养孙一半的打算,并指示养孙用这些钱为她死去的丈夫修葺坟墓。 (25)
当寡妇的全部财产都来自嫁妆时,她收养小孩也会引起纠纷。张氏与吴姓男子结婚,丈夫和他们唯一的儿子死去后,她靠耕种陪嫁的奁田养活自己。我们得知,她“暮年疾忧交作。既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而归老于张氏”。吴家没有任何人给她一点点帮助,但她快要死去时,吴姓男子吴辰指控照顾她的娘家子侄偷偷地把她的奁田和地里的青苗归到自己名下。这项指控被官府驳回,但老妇死去以后,同一个吴辰又告到官府,打算让自己的孙子做她的继承人进而得到她陪嫁的地产。判官虽然批评吴家没有任何人在她暮年时照顾过她,仍决定在扣除丧葬费之后,把她留下的奁田判给从吴家子孙选出来的继承人。 (26)
男人清醒地认识到寡妇容易受到伤害,这使一些男人试图事先做好安排以便保护死后留下的遗孀和孩子。柳璟和3个兄弟分家后富起来了。他快去世时,为尚未长大的儿子和妻子忧虑。柳璟的兄弟们已经先他死去,但是还有几个侄子,他们的财产比他少得多,可能会给自己的遗属制造麻烦。因此,在遗言里他嘱咐妻子每年给4个侄子每人一万钱。寡妇照办了5年或7年,后来不再给了。侄子们找到一位本族男长辈帮他们告到官府。结果判官对此案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柳璟这样安排显然是因为他无法指望侄子们帮他照顾孤儿寡母,因此给他们钱以便打消他们的敌意。现在这位寡妇已经掌握了处世之道,他判决,寡妇可以全权管理自己的产业并拥有全部收入。 (27)
青年寡妇,道德英杰
拒绝再嫁的青年寡妇普遍被视为英雄般的人物。人们知道,抵制催促她们再嫁的父母和公婆,保护和教育好孩子,有多么不易。能坚持到底的女人被视为非凡的人,能同时激励男人和女人。 (28)
女人道德上达到完美的表现是只结一次婚, (29) 这种信仰有古老的根源。《礼记》说:“信,事人也;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 (30) 至少上溯到汉代的一个古老传说颂扬圣帝尧的两个女儿,给同为圣帝的舜做妻媵。据说舜死后,两人都投水自尽了。 (31) 这个故事在宋代非常流行以至于成为绘画的题材(图25)。《诗经》里的《柏舟》提到共姜的誓言,她是一个顶住父母压力拒绝再婚的寡妇。 (32)
图25丧夫的妻媵准备自尽 张敦礼(约1200年)作品《九歌图》(局部),神话中圣人皇帝舜的妻媵,一对姐妹,投水自尽以前毫不悲伤。美国波士顿美术馆(341460)。
公元前一世纪末刘向写的《列女传》讲了共姜和其他因最初的盟约而拒绝再婚的女人的故事。刻画贞节妻子时援引的格言经常被记录下来,比如“虽有贤雄兮,终不重行”,或“妇人之义,一往而不改”,或“妇人之义无二夫”。很多女人宁肯最终牺牲生命,也不接受耻辱。到了公元一世纪末,班昭(约48—约120)写道,丈夫有责任在元配去世后再婚,但是传统文本中没有女人再嫁的记载(“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很多断代的正史为主要以拒绝再婚而闻名的女人设传。 (33)
常见的女教书传达了同样的信息。唐后期的《郑氏女孝经》重复了男人有责任再娶而女子无权“再醮”的规则。 (34) 同样著于唐代的《宋尚公女论语》最后一章题为“守节”。这一章描写姑娘们结婚以前应该留在女人的闺房里,客人来时应保持安静,避免让客人听到她们的动静,天黑以后应秉烛而行。然后开始讨论对婚姻的忠诚:
夫妻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家持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存殁光荣。 (35)
宋代官府赞成宣传拒绝再婚的美德。法官们不惜笔墨赞扬不再嫁的寡妇,把她们比喻为共姜。 (36) 作为改变风俗习惯的一种办法,朝廷旌表那些年轻时就守寡,长期拒绝再婚的节妇,送给她们谷物,或免除税役负担。比如,1094年,王氏收到朝廷送的10斗谷物和10匹素绢, (37) 因为她丧夫以后留在公婆家已12年,抚养着婚后一年死去的丈夫的遗腹子。 (38) 地方官可以主动嘉奖节妇。程迥(1163年中进士)安排为地方上一位寡妇度氏每月发放补贴,她为了养活孩子们,已经典当、卖掉了嫁妆里的每一件东西,仍不愿再嫁,理由是抛下孩子便是对丈夫的不忠。 (39) 守节的女人被视为孝顺的英雄般的人物,她们在服丧期表现了非同一般的苦行,或割下大腿上的肉为生病的公婆配药,或维持着不分家的五代同堂的生活。 (40)
很多作者对他们认识的寡妇的描述证明他们毫不伪装地仰慕坚忍的寡妇。王安石(1021—1086)记录了魏氏(987—1050)29岁丧夫,带着两个幼小的男孩,不仅在他们外出读书以前教他们读《诗经》《论语》和 (41) 《孝经》,还“躬为桑麻,以取衣食,穷苦困厄久矣,而无变志” (42) 。楼钥(1137—1213)写到他一个表兄的遗孀甚至赛过共姜。虽然共姜顶住父母的压力不再嫁,但是不知道她还有什么别的品行。而楼钥的族人蒋氏(1117—1202)26岁成为寡妇,带着从两周到6岁大的5个孩子,虽然她的生母想让她再嫁,公婆也不是不鼓励,但是她拒绝了,说否则孤儿的将来得不到保证。后来她全身心投入经营家庭,在她的指挥下,这个家庭越来越大,越来越富裕。 (43)
很多节妇的故事读起来就像奇迹。在公众思想中,最具自我牺牲和献身精神的示范性行为可以惊天地、泣鬼神。洪迈记述了没有孩子的寡妇、王乙之妻吴氏的故事:
都昌妇吴氏,为王乙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姑老且病目,怜吴孤贫,欲为招婿接脚,因以为义儿。吴泣告曰:“女不事二夫,新妇自能供奉,勿为此说。”姑知其志不可夺,勉从之。吴为乡邻纺缉、干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或得肉馔,即包藏持归。赋性质实,不与人妄交一言。虽他人财物,纷杂在前,不举目一视,其所取唯称其直。故乡人交相邀唤,是以妇姑介处,略无饥寒之患。常炊饭未饙馏,有外人相呼与语,姑恐饭过熟,将取置盆中,以目不能见,误置桶内,其中甚垢污不洁。吴还视之,不发一言,亟于邻家借饭馈姑,而取所污饭,洗涤蒸熟食之。一日正昼,里人皆见祥云五色从空下,吴氏蹑之而升,冉冉际天,惊报其姑,姑曰:“莫胡说,恰才与人舂米回家,方倦卧在床,尔谛视之。”众诣房前窥之,果熟睡未寤,皆骇然而退。及寤,姑语之故,吴曰:“适梦二青衣同驾云而来,执符牒,牵我衣,言天地有召,令我步空, (44) 直抵天门。引入朝谒,帝御坐临轩劳问曰:‘汝一下愚村妇,乃能诚事老姑,勤苦尽力,实为可重。’赐酒一盃,馨香彻鼻,又与钱一贯,曰:‘将归供赡,自今不须佣作。’拜谢而返,二童仍前送归,恍忽而醒。”果有千钱在床,满房香气。始悟众所睹者,乃神游尔!自是佣唤愈多,吴亦不拒,而赐钱专留姑用,用尽复生,一千绵绵不匮,姑双目寻亦再明。 (45)
很难想象还有比吴氏更不顾自己的女人。她如此关心婆婆的舒适,无论受到什么样的误解和刺激,都从不发脾气。她用这种方式赢得了邻居的亲善友好和神灵的帮助。 (46)
英杰般的寡妇受到如此的尊重,以至于把一个家庭的成功全归功于这样的节妇并未降低这家男人的身份或使他尴尬。比如,池州(安徽)的罗家有一篇文章,表扬这个家庭8代以前即11世纪时真正的缔造者。她是张氏,27岁丧夫时怀着唯一的孩子。她一直留在丈夫家,养大了儿子,亲眼看到孙子之一当上官,主持着“五世不分”的大家族。到1262年,纪念她的子孙后代达一千多人。 (47)
考虑到颂扬寡妇守节的传统非常悠久,而且在宋代得到广泛支持,宋儒加入这个大合唱,也就不奇怪了。司马光写道:“妻者齐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古忠臣不事二主,贞女不事二夫。” (48) 他在《家范》一书列举了很多拒绝再婚的寡妇以备仿效。司马光并不认为女性的自我牺牲在情感上和道德上比男性的自我牺牲更可嘉,他也没有把宁肯自杀也不再嫁的寡妇当作典型。相反,他笔下的节妇仅仅抵制了努力劝说她们再婚的父母,把全部愿望都寄托在继续照顾公婆或孩子上。 (49) 她们可能会自残以便让求婚者泄气,但是不会轻生。 (50) 他甚至记载了一位被男人碰了手臂而切断它的寡妇,她感到男人的举动伤害了自己。 (51) 他还鼓励女人仿效为避免被奸污而自尽的少女、妻子或寡妇,但是并不把再婚等同于被强奸。
在下一代人当中, (52) 是后来的程颐因不折不扣地反对再嫁而变得十分著名: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53)
朱熹的《近思录》引述了这段文字,使这段话更加为人所知。不过朱熹知道多数人都认为程颐坚持强调寡妇守节,这不够理智,因此当他写信给一位弟子督促他帮助寡居的姐姐守节时,用了温和得多的语言。 (54) 可以说,他对程颐论点的支持有助于把理想化的寡妇贞节改造为一般人可用来鼓励姐妹或妯娌守节的理论。
我认为,当代读者从理学著作涉及再嫁的段落看出来的厌女情结,从根本上说来自对婚姻的不同看法。以当代西方的思考方式看,结婚意味着得到一个配偶,而且男女双方都要结婚。婚姻以离婚或一方死亡为终结。因此,要求寡妇为死去的丈夫守节而不要求丈夫做同样的事,很难说是平等地对待两性。但是就宋代而言,无论如何,一对夫妻结合在一起只不过是整个事情的一部分。婚姻主要在于家庭怎样通过接纳新成员保全自己。一个男人可通过出生或被收养加入一个家庭。他对自己已加入其间的家庭的忠诚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受到考验:他可能得忍受恶毒的继母、专横的异母兄弟、爱在兄弟之间搬弄是非或做出其他扰乱家庭之事的兄弟的媳妇。克服了这些可能出现的麻烦的家庭才能幸存下去。一个女人对其通过婚姻所加入的家庭的忠诚也会受到检验:她可能会碰到坏脾气的婆婆或宠爱妾的丈夫,接受妾生了儿子而她没生的事实,丈夫可能在她还没有孩子或孩子很小而她又很年轻时就死了,她还可能遭遇丈夫死后不欢迎她的丈夫的兄弟或继子,或是抢走她孩子财产的人。面临这些考验时她的英杰般的行为可能与任何一个支撑家庭的男人所做的不相上下。对女人说来,再婚意味着放弃已经加入的家庭。性质与丢弃父母的儿子相同,而不同于娶一位新妻子的男人。
但是正如从下一章看到的,颂扬节妇并没使宋代的青年寡妇不再结婚。对寡妇贞节的褒奖最终达到的制高点见于明清时代的那段历史。 (55) 然而宋代已经出现的给拒绝再婚的寡妇授予荣誉称号的现象是文化上特别 (56) 重要的事,因为它用巨大的力量传递了这样的信息:以往受到称赞的姑娘和妻子们的好品德(顺从、温和、愿意让步)比诸对丈夫家族的忠诚只不过是小事。由此涉及对女人的本质的认识:一个女人并不因藏身不露、充分表现了“阴”的倾向而真正了不起,她完全克制欲望才算是伟大。这也很好地说明了婚姻对于女人意味着什么:与其说一个女人是和一个男人结婚,还不如说她是和一个家族结婚。
儿子已长大成人的老年寡妇
通常表示丧夫女人的“寡妇”一词使人想起的是那些处在不幸环境里的女人。但是大多数比丈夫活得长的女人直到儿子长大成人以后才丧夫,丧夫以后也没独居,而是和儿子、儿媳及孙子们住在一起。她们的社会身份更多的是婆婆、奶奶而不是寡妇,她们被看作是享受长寿的果实的人。没人感到有必要在母亲和儿子之间正式地分割财产,或从儿子的产业里明确地剥离出母亲带来的嫁妆,这是欧洲中世纪和现代前期通常的做法。
现实中当然有不孝的儿子。袁采提到“伪书契字”的儿子。在一个案例里,一个因缺钱而赌博的男子未经母亲和4个兄弟同意抵押了家产。还有一些案子是寡妇状告不孝的儿子不赡养她们。其中一个做得太过分,甚至卖掉了母亲的床。 (57) 但是吝啬到不给母亲住处和饭食的亲生儿子毕竟很少。洪迈的故事暗示这类不孝的儿子都会遭到神的报应。他说一个寡妇有两个儿子在杭州开一家银店。知道自己的一个儿子非常忤逆刚愎,寡妇偷偷地攒了一点钱做自己的丧葬费。这个儿子偶然看到这些钱就拿走了,结果不久以后就遭电击而死。 (58)
如果我们可以相信幸存的史料,那么更常见的是被溺爱的儿子帮助寡母享受余年。刘克庄(1187—1269)给我们留下一个他的寡母与孩子相依为命的极佳的描述。他父亲刘弥正(1157—1213)临终时在床上说自己感到深深的遗憾,不能活到安排好孩子们的婚事的那一天。他请求53岁的妻子林氏(1161—1248)把这些事做好,从现在就可以开始留意,一定让儿子延续家庭的传统好好做学问,一定让女儿和士大夫结婚。 (59)
林氏在儿子的问题上非常成功。 (60) 长子克庄在父亲去世时已为官作宦3年,服丧期满以后重获一系列职位并得到诗人的声誉。次子克逊(1189—1246)和三子克刚(1200—1254)也最终获得官职,像克庄一样进入可以荫庇儿子当高官的高品阶行列。父亲去世时克刚年仅14岁,寡母林氏多半对他的发展有很大帮助。幼子克永,父亲去世时只有7岁,因此林氏亲自教他读书,他与母亲形影不离。多次赶考未能中进士,他留在家里,专事诗词歌赋的写作。 (61)
寡居期间,林氏为次女、三女和三子、四子安排了婚事。丈夫去世时,家里已经有两个儿媳服侍她,但是克庄的妻子跟他从宦,不能总在婆婆身边侍奉。克逊的妻子方氏(1190—1259)没陪伴丈夫却留在大家庭里。她侍候林氏40多年,我们得知她始终保持着孝敬,一直到自己的头发白了,仍不改初衷。最小的儿媳小林氏(1203—1261)于1223年踏入刘家大门。她比丈夫大4岁,但也只有17岁。多半因为林氏自己已经过了60岁,急着让幼子结婚。作为最年轻的儿媳,据说小林氏集中精力致力于让婆婆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62)
一旦把家事妥善地交给儿媳处理,林氏就逐渐转向信佛。她坚持吃素,定时打坐,沉思默想,与附近寺庙里一流的禅师保持接触。但是她并没有忘记家庭。我们得知,家庭聚会时,她始终不渝地劝说每一个人皈依佛教。 (63)
七十多岁时肯定是林氏一生中快乐的时候。她仍然健康,儿子中有3人当官,因此“麾节盈门”。此外,至少有8个活着的孙子。刘克庄1242年庆祝他56岁生日时写的诗总结性地表示,自己没有寻求永生不朽、成佛或辅佐天子的愿望;相反,只愿家庭恒久延绵,永远像那个时候一样,白发老母和儿子幸福相伴。确实,林氏的儿子们看起来非常敬爱她。刘克庄写道,1237年刘克逊向他建议各自想办法尽快从官位上退下来,因为“仕所以养亲,太夫人薄荣利,安舆跬步,不去乡井,吾兄弟唯有早退尔”。离家在外时刘克庄与母亲保持联系,有一首诗记录了接到母亲写来的两行字时感到的快乐,她告诉他庄稼收成好,祝他仕途顺利。 (64)
林氏八十多岁时不那么快乐,但是家庭成员继续照料着她,让她舒服 (65) 度日。刚刚过三十岁的孙子在京城等候科举考试时死于痢疾,家里上上下下深感痛心。两年后他的父亲刘克逊去世,家人不敢告诉病中的林氏。这件事瞒了她一年多。因为林氏的病,二女儿经常丢下夫家的家务回来照顾生母,每次都要住几个月。二女儿是林氏子孙里真正可以与她讨论佛学的人。长子刘克庄返回家察看年轻一些的家人是否把老人照顾好了。1247—1248年,他辞去了官职,一心一意在家陪伴母亲度过余年。在请求辞职的奏议里,他强调自己是长子而母亲双目视力越来越差。他还特别说明自己已年过六十,没有多少时间陪伴母亲了,很难忍受离开她。虽说强调父母年迈或生病总是躲避不愿接受的任命的最好理由,刘克庄要求留在家里的愿望看来仍然是真挚的。他写给朋友的信中说人们对他的动机的猜测是错的:“实以老亲今年八十有八,母子相依为命,跬步不容相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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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讨论过的寡妇的叙事史料主要不是来源于上层阶级。几乎所有揭示寡妇脆弱性的法律案例都发生在一般人家,很多节妇的故事也是同样。讨论寡妇的美德时,下层阶级的事例特别适合作者的意图,因为他们打算表达的重点在于寡妇承受的艰难。即便从我们的眼光看,寡妇们的情形有很多跨越阶层的相似之处的观点也是有道理的。所有的寡妇有一个关键的共性:她们没有丈夫代表她们。作为结果,她们要做很多丈夫活着的妻子们不会做的事。她们要做很多决定,从是否再婚到自己单独住还是和亲戚们一起住开始。如果儿子还小,她们就得做一家之长,虽无权卖掉地产但是可以为孩子择偶或确立继承人。她们还要管理家庭的生计,雇人或收租,或自己动手干活。她们会被威吓,被欺骗,或被忽略,但是她们远非仅仅是牺牲品:她们是光荣的代表家庭参与社会的行动者。
寡妇们还有一些别的共同点:她们没有(至少假定没有)性活动。中国对寡妇的崇尚似乎有点像西方社会过分崇拜圣处女玛丽亚。 (67) 独身的寡妇是妻子的同时又是未经玷污的母亲。她们纯洁而无性,完全献身于养孩子的种种事务。虽说无人否认她们经过性交才成为母亲,但是丈夫死后保持贞节的誓言使她们完全脱离性的不洁,成为圣洁的母亲。 (68) 如果婚姻短暂而又未生育,唯一的孩子又是收养的,那就更是这样。史料表明这种形象对男人多么有影响力。可能至少对一部分女人也同样。请求收养婴儿、借此延续丈夫宗祧的青年寡妇不一定是被强制这么做,也不一定为了名望和酬报扮演愤世嫉俗的角色。很可能有人认为无性的为母生活更纯粹、更圣洁,比普通的婚姻生活更荣耀,因而接受了节妇的角色,就像她们可能献身于宗教一样。
在寡妇之中进行分类主要是看丧夫时是否有长大成人的儿子。所有的女人在变老以后都更加被看作是母亲或祖母,而不在于是不是丈夫的性伙伴。一位有儿媳照顾、有孙子绕膝承欢的60岁的寡妇,一般地说,多半与同等条件下的妻子一样快乐,当然,没有人会提出,老年女人希望丈夫死掉,这样就可享受几年身为家中最年长者的快乐(更多的可能是有人认为儿子会希望父亲死去,他们就可做一家之长)。
我们应该怎样看待这一制度:青年寡妇受到尊敬,但同时人们又急于利用她们?对这个明显的矛盾的解释是(当然,偶然的联系另作别论),这是因为人们知道青年寡妇必须承受多少苦难,因此他们对坚持不渝者感到肃然起敬。不过我想指出,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点明赞赏这类节妇强化了父系世系和父权制。没有男人,女人就不会过得很好。抬高有胆量、顽强、自我牺牲的寡妇似乎是在赞扬有勇气的女人,但是潜台词是女人确实需要男人。
(1)?188
(2)?孙觌:《鸿庆居士文集》35:13,盛宣怀编:《常州先哲遗书》,台北,据1985年本重印,1970。
(3)?189
(4)?孙觌:《鸿庆居士文集》40:9。
(5)?韩元吉:《南涧甲乙稿》18:370,丛书集成。
(6)?参考霍姆格伦(Holmgren):《贞节的经济基础:古代和当代中国的寡妇再嫁》;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刊于《新史学》,1991,2,4:37。
(7)?王令:《王令集》附录405—407,沈文倬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苏颂:《苏魏公文集》62:951,北京:中华书局,1988;朱熹:《朱文公文集》92:13,四部丛刊;陈亮:《陈亮集》,北京:中华书局,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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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邹浩:《道乡集》37:12,宋名家集汇刊,台北,据13年本重印,1970;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49:12,四部丛刊;朱熹:《朱文公文集》90:13;陈亮:《陈亮集》30:436,北京:中华书局,1974。
(10)?袁俐:《宋代女性财产权述论》,杭州大学历史系宋史研究室编:《宋史研究集刊》第2卷,296—307,杭州:浙江省社联探索杂志。
(11)?徐松:《宋会要辑稿》“刑法”4:70,北京:中华书局,1957。
(12)?魏泰:《东轩笔录》11:,丛书集成。
(13)?191
(14)?晁补之:《鸡肋集》68:7,四部丛刊。
(15)?袁采:《袁氏世范》1:18,丛书集成;《名公书判清明集》6:191,北京:中华书局,1987。
(16)?《名公书判清明集》13:504。
(17)?《名公书判清明集》8:269。
(18)?192
(19)?《名公书判清明集》7:214。
(20)?《名公书判清明集》7:217—223。
(21)?193
(22)?《名公书判清明集》8:246,7:211。
(23)?《名公书判清明集》8:250。
(24)?194
(25)?《名公书判清明集》7:229。
(26)?《名公书判清明集》8:258。
(27)?《名公书判清明集》8:291。
(28)?参见柳立言:《浅谈宋代妇女的守节与再嫁》。
(29)?195
(30)?《十三经注疏·礼记》26:19,台北:艺文印书馆据1821年本重印,1981。
(31)?张其昀等主编:《中文大辞典》5:1390,台北:“中华学术院”,1973。
(32)?《十三经注疏·诗经》3:173,台北:艺文印书馆,据1821年本重印,1981。
(33)?刘向:《列女传》4:8,9,5:5,四部备要;奥哈拉(O039039Hara):《〈列女传〉表现的中国古代女性的地位》122,123,139;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395:9;斯旺(Swann):《班昭:中国最早的女学者》87;霍姆格伦(Holmgren):《〈魏书·列女传〉中北朝寡妇的守节》,《传统跎跋贵族中的妇女和政治权力:〈魏书〉后妃传初探》。
(34)?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395:11。
(35)?陈梦雷编:《古今图书集成》395:10。
(36)?如,《名公书判清明集》7:217。
(37)?196
(38)?徐松:《宋会要辑稿》“礼”61:4。
(39)?脱脱:《宋史》437:12951,北京:中华书局,1977。
(40)?徐松:《宋会要辑稿》“礼”61:1—15;伊懋可(Elvin):《女性的贞节和中国社会》。
(41)?197
(42)?王安石:《王临川集》99:631,台北:世界书局,1966。
(43)?楼钥:《攻媿集》105:1486—1489,丛书集成。
(44)?198
(45)?洪迈:《夷坚志》补1:554,北京:中华书局,1981。
(46)?参见伊懋可(Elvin):《女性的贞节和中国社会》118—120,论述儒家的奇迹。
(47)?欧阳守道:《巽斋文集》27:4—7;其他例子,见《宋史》460:13485;戴仁柱(Davis):《中国宋朝的宫廷与家族:明州史氏的政治成就与家族命运》37,40。
(48)?司马光:《家范》8:622,中国哲学名著集成。
(49)?如马司光:《家范》8:665—668。涉及他的亲戚的例子,见司马光:《司马文正公传家集》79:980,国学基本丛书。
(50)?司马光:《家范》8:665,671,674,676。
(51)?司马光:《家范》8:676。
(52)?199
(53)?程颢、程颐:《二程集》遗书22B:301,北京:中华书局,1981。
(54)?朱熹:《朱文公文集》26:28。
(55)?罗普(Ropp):《种的变化:反观清朝初期和中期的妇女状况》;谢安迪与史景迁(Hsieh?and?Spene):《中国前现代社会的自杀和家庭》;恩·瓦特纳(Waltner):《明朝和清初的寡妇与再婚》;伊懋可(Elvin):《女性的贞节和中国社会》;霍姆格伦(Holmgren):《贞节的经济基础:古代和当代中国的寡妇再嫁》;曼素恩(Mann):《宋代至清代女性传记的历史变化:清初江南(江苏省、安徽省)个案》;田汝康(Tien):《男人的焦虑和女人的贞节:明清时期伦理价值观比较研究》;鲍家麟(Pao?Chia?lin):《晚清节妇和支持她们的制度》。
(56)?200
(57)?袁采:《袁氏世范》1:18。《名公书判清明集》9:301,10:364;还见《名公书判清明集》8:284。
(58)?洪迈:《夷坚志》丁9:613。
(59)?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53:1。
(60)?201
(61)?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60:2—4。
(62)?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58:11,160:2—3,4。
(63)?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153:1。
(64)?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5:16—17,153:2;刘克庄:《后村词笺注》64—65,钱仲联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65)?202
(66)?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76:3—5,153:3,6,157:3;张荃:《后村先生年谱》之江学报,1934—1935,1,3:1—26;伊沛霞(ELrey):《刘克庄家的女人们》。
(67)?203
(68)?参见桑格伦(Sangren):《中国宗教符号中女性的社会角色:观音、妈祖和“无生老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