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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州的离世不是结束

    刘学州的生物“母亲”微信拉黑,在电话里无情嘶吼:“当时他们不买还会有更好的人买!”

    而生物“父亲”丁某某又阴险恶毒地在网络发文指责儿子刘学州“人设包装,卖惨成功,网络乞丐”。

    联合媒体造谣污蔑网暴刘学州,逼死刘学州。

    根据相关报道,刘学州的亲生父母在其出生后将其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已经涉嫌刑法上的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这两项罪名属于公诉案件,需由相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认定是否涉嫌犯罪,决定是否立案。此外,刘学州的亲生父母在法律上对于刘学州的抚养具有当然的监护职责,其行为已然构成遗弃罪。法律规定遗弃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刘学州的养家亲属于4月6日向大同市公安局提交了《报案材料》,要求其生父母承担拐卖遗弃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是否判刑以及何时判刑,取决于相关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和审查结果。

    刘学州的亲生父母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规定,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根据刘学州的陈述,刘学州的亲生父母为了支付彩礼钱将刘学州卖掉,已满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学州的父母并未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用,刘学州提出父母为他租套房子住后,就被亲生父母在微信上拉黑,还对记者信口雌黄,编造谎言,最后导致刘学州自杀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