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希望可以立即见到王子剑,向他倾诉自己的痛苦,发泄内心的苦闷,这一来二去,吴小莉对同事王子剑是相当的依赖,难道,这会是迫使吴小莉走上杀夫之路的原因吗?
看着醉得迷迷糊糊的郭向辉,吴小莉悄悄起来穿好了衣服,她说道:“我出去一下”
吴小莉飞也似的跑出了家门,过了一条马路之后,她又见到了朝思暮想的王子剑。吴小莉把头深深埋在王子剑的胸膛上,她梦呓般的说道:“你不知道我每天过着这种惶恐不安的日子,到底是什么样的心情,你快点带我离开这吧!”
王子剑颇为心疼的安慰道:“好,我很快就带你离开这,马上。”
吴小莉与王子剑已有半年之久的地下恋情,如胶似漆的两个人,都不愿与对方有片刻的分离,而这一切都被不远处跟踪而来的郭向辉看在眼里。
郭向辉疯狂的向吴小莉扑来,他高声的骂道:“你这个臭女人,你这个不要脸的女人,敢背着我做坏事!”
王子剑一看郭向辉过来,赶紧将吴小莉挡在身后,他对郭向辉说道“郭向辉,你不许动她!”
郭向辉怒吼道:“我不许动她凭什么?”
吴小莉躲在王子剑背后哭着说:“郭向辉,我早就不想跟你过了,这都是你逼我的。”
郭向辉骂道:“我逼你?我逼你什么了,你这个贱女人。”郭向辉一边骂着,一边疯狂的推开王子剑,想要把吴小莉从他身后拽出来。
王子剑一步不让,他死死的挡在吴小莉的身前,并且高声对郭向辉说:“你不许动她!”
郭向辉吼道:“关你屁事,她是我媳妇。”趁着王子剑愣神的工夫儿,郭向辉一把将吴小莉拽了过来,直接就是一耳光。。
王子剑赶紧冲上前去,王子剑喊道:“你放开她,我不许你动她!”
郭向辉根本就不理睬王子剑,他拽着吴小莉就走,一边走还一边骂道:“起来,你这个贱货,你给我说我怎么逼你了,我今天非打死你不可,走,跟我回家。”
听完吴小莉的这段讲述之后,李晓雨轻声问道:“在那之后,你对他就没有一点感情了吧,那会儿内心里只有恨了吗?”
吴小莉很坚决的回答道:“没有了,真的,我很恨很恨,因为我感觉我付出太多太多了,这些年里,我为了这个家付出太多了,可我换来的是什么!那天晚上真的是什么都不顾了。”
李晓雨问道:“在你下定决心之后,那一刻你的心情是什么样子的?”
吴小莉回答道:“那天晚上,最后唯一的想法就是,不是他死,肯定就是我死,我只不过是可能比他晚死。”
吴小莉回忆道:“他一直跟我说,你别想逃出我的手掌心,他说我跟你说吧,你要走也可以,让你家里抬着你的尸首走。然后他就去院子里面,天气有点热,他去水管那儿洗去了,我就把安眠药倒在茶水里面了。”
吴小莉紧跟着又说:“家里面有剩的安眠药,还有喝水的杯子,我就把安眠药放到杯子里面,就是想他喝了睡着了,我就会把这场噩梦结束了。”
李晓雨问道:“那最后到底是个怎么样的过程呢?”
吴小莉哭着说道:“我当时真的是太恨了,我一想只想结束这一切,脑子里一片空白!他当时睡的非常沉,我拿起菜刀就照他的脖子砍去,我连砍了三刀,他一点声儿都没出来,脑袋就被我砍掉了。”
李晓雨又问道:“那你在杀死他之后,怎么样又想到焚尸和碎尸呢?”
吴小莉解释道:“当时屋子里面崩了好多血,我一下子就慌了,为了不被别人发现,我就想起了家里还有汽油,接着我就又把他给点了。”
听到此处,我们都不禁感觉心里发凉,那该是怎样一副残忍的画面呀,可这个案件的残忍,远远不止于此!
吴小莉接下来的话,让我们不禁恍惚,眼前这么一个瘦弱的女人,在那个晚上是如何化身恶魔的呢?
吴小莉说道:“火一下就着起来了,特别快,不一会儿外面就有邻居敲门了,我根本就不敢开门,更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后来,我想到了一个办法,我找来了几个黑袋子,然后用刀把他劈成了碎块儿,全部装到了袋子里。”
李晓雨最后问道:“也就是说,在你一直不开门的这段时间里,你一直在从事着分尸的过程,然后你在开门之后,在众目睽睽之下,又把这些尸块全部转移了出去,是这样吗?”
吴小莉轻轻的点了点头。
对于这个案件,我们已经不能单用疯狂和残忍来形容了,这真的是一出触目惊心骇人听闻的人间惨案。
吴小莉如此疯狂的选择了毁灭,将多年来累积的怨恨,在那一晚爆发出来!她残忍地将丈夫郭向辉的头颅砍下,又将其碎尸、焚尸、抛尸。
在采访的最后,吴小莉对我们这样说道:“说实话,我自己真的很后悔,那天晚上你让我现在再回想起来,让我现在再去从头来过,我肯定做不到,也办不到。如果我用法律援助什么的,我要是走这条路,不是说可能,根本就不会有今天的这一切!真的是一场梦,我也希望这梦都不要再醒,永远都不要醒。”
吴小莉与郭向辉走到今天这样一个地步,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局。在这一案件中,夫妻间产生矛盾,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进而以暴制暴,这些都是断然不可取的。
这个时候放手,或者是诉诸法律来解决,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如果吴小莉早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至于有了之后极端的解决办法,在冰冷的铁窗下,吴小莉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7你3月,孟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小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吴小莉当庭提出上诉,2107年10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完】